古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进行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 按照距离合理布局的情形:

城区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最近距离不少于200米;对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零售无关,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最近距离不少于300米。

第五条 按照区域总量合理布局的情形:

城区之外的行政村(包括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按常住人口数量,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少于300人的,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人口数量、许可证规划数量、已办许可证数量、可办许可证数量应依法向公众公开。

第六条 按照数量合理布局,不受距离与区域总量限制的情形:

(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每个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3A级以上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城区汽车站内(不包括沿街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每单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综合农贸、商贸、副食品等交易市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园区对内经营需要的,用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6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八)以直营连锁店方式(统一销售管理、统一财务核算)开展经营的企业,在宁德市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达10家以上且三年内无涉烟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的,在辖区内可依据该条款最多新设置3个零售点。

第七条 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的情形:

(一)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标准可减少50%;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限制区域,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标准可减少50%;

(三)军烈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本人长期驻店经营,申请时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标准可减少10%。

第八条 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申请人经营场所为非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存在安全隐患或销售、存储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小区住宅、车位(库)、储藏间及小区内其他非商业用途场所的;

(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或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区域的;

(八)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学校出入口中点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九)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十)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通过信息网络(微信、抖音、外卖平台等网络店铺)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新设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 即一个经营场所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且有实物商品对外公开陈列销售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最近距离”,指两个经营场所最近的边到边的距离。距离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距离为准,无明显交通标志的以当地行人约定俗成的最短步行路径进行测量。

若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2层以上,距离测量按经营场所所在楼栋一楼出入口到已设零售点的最近的边到边的距离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常住人口数量”,以本县统计局或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七普人口数据为准。因大型项目入驻等特殊原因引起常住人口较大变动的,由本局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行政村常住人口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住所”,指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的主要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具有独立空间,经营场所出入口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联通住所的通道、楼梯、侧门等。若经营场所是用木板、玻璃、不锈钢等隔断出来的独立空间,则隔断应完整且隔断物固定不可移动。

经营场所内为方便看守、值班设置的简易用餐、住宿场所,不属于住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包括经属地教育局审批的公立、私立幼儿园,以及隶属乡镇中心小学管理未单独审批的公立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出入口”,指进出学校的所有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50米以内”指学校出入口中点与经营场所的最近距离在50米以内;距离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距离为准,无明显交通标志的以当地行人约定俗成的最短步行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第八条第(五)项、第(八)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位于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由古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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