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周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 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布局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坚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二)科学规划原则。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测算最小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 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零售户收益、便利消费者和社会责任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帮扶和政策倾斜。

(四)均衡发展原则。立足行政区域实际,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保持零售点数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维持零售点总量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实现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应当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有明晰的经营用具及经营区域,门头标牌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符。

第七条 一般区域标准。县城主街道(县城北大门以南、南大门以北、石桥十字以东,沙河桥以西的区域划定县城范围)、乡镇街道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一般区域,同侧、异(对) 侧邻近的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 50 米以上。开发区、产业园、旅游景区所在地、大专院校所在地设置零售点参照县城主街道标准设置(开发区、产业园、旅游景区所在地、大专院校所在地认定以政府文件为准)。

第八条 特殊区域标准。

(一)县城区域(除主要街道外)行政村及农村区域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行政村可设置 1个零售点,每增加 100户可增设 1个零售点(余数达 50户以上的按 100户计算)实际零售点总量以公示的行政村居民户数设置为准。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内部按小区住宅数 500户以内可规划 1个零售点,每增加 300户可增设 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 4个。居民小区外围临街铺面执行一般区域间距限制。小区内住宅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同时满足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为住宅性质的,应在住宅一楼。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内按经营户总数设置零售点,每 250户可设置 1个零售点,每增加 250户可增设 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 10个。临街的铺面按照一般区域执行。

(四)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 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在 2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综合体内可设置 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可增设 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 4个。临街铺面执行一般区域间距限制。

(五)经营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和超市内,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可设置 3 个零售点。

(七)售票的旅游景区内可设置 3个零售点。

(八)军队营区、大型厂矿、监所内可设置 1 个零售 点。

(九)物流园区内可设置 1个零售点。

上述特殊区域,已达到零售点数量上限的,执行“退一进一”政策,超过零售点数量上限的不再新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10、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经营场所需提供相应安全证明文书。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 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母婴用品、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按摩推拿、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家用电器、电子音像、金银珠宝、书店、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劳保用品、汽车销售、修理修配、物流配送、快递网点、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殡葬服务、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渔具店、照相馆、熟食快餐、冷饮厅、蛋糕店、鲜花店、瓜果蔬菜、粮油调料、生鲜肉品、海产品、水产品、台球厅、健身场馆、工艺美术、广告设计、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剧本杀、桌游吧等;

4、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油漆化工、农药化肥、化妆洗涤、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中草药、车辆维修、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兽医饲料、宠物用品、宠物服务、塑料制品、公厕等。

(四)限制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围;

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距离范围以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区域。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现有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2、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如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青少年宫内、儿童福利机构内等);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区域;

4、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医疗卫生机构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优抚政策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规定,对残疾人办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 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乡镇、街道办以上相关部门出具书面 证明材料)的,由本人提出新办申请。参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上述残疾人在一般区域内提出新办申请的,与同侧、异(对))侧邻近的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可放宽至 25米以上,残疾人在特殊区域内提出新办申请的,达到该区域数量控制上限时,仅增设 1个零售点。放宽办证政策仅限于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二)不予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 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西安市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已在西安市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7、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的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新办申请的,可享受放宽办证政策。申请人在一般区域内提出新办申请的, 与同侧、异(对)侧邻近的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可放宽至25 米以上。申请人在特殊区域内提出新办申请的,达到该区域数量控制上限的,仅可增设 1 个零售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的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距离。零售点间距应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的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中心位置。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间距标准。

第十三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本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以内” 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参照《陕西省烟草专 卖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陕 烟法〔2022〕40 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周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周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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