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青浦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青浦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青浦区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上海市青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市场单元,同时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集贸市场、经国家评定为4A及以上景区等设置为特殊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青浦区局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基础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模式划分细化市场单元,进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幼儿园出入通道可步行最短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经国家评定为4A级及以上景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数量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在上海市青浦区行政域内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本标准认定。
第三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守法经营;
(二)社会弱势群体本人和所在家庭成员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均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社会优抚对象本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均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社会弱势群体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和近1个月内领取的低保金发放证明。
(二)依法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人员(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且所在家庭为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残疾人本人申请,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残疾人证》1-2级、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和近1个月内领取的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第五条 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的烈士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所有烈士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为烈士遗属的相关材料。
(二)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标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所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本标准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方式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需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材料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七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2021年2月9日印发的《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新版合理布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标准的通知》(青烟专管〔2021〕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