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怒江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兰坪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兰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兰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划,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本规划第十条第五项所包含的经营业态,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六条  兰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主城区域、乡镇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城市主城区域

以下范围内的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以道路连接,连续划线形成城市主城区界限范围。城市主城区域范围:金江路(金龙岔路口至公交公司岔路口)、沧江路(金龙岔路口至矿业公司红绿灯路口)、怒江路(民族中学岔路口至福和小区)、人民路(玉坪社区至财政村岔路口)、团结路、江头河社区、江头河新区、福祥社区、园丁村。

(二)城区其它区域

城区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2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城区区域或街道以外的城区其它街道(如:兰坪县人民医院至民族中学岔路口路段、和谐小区、上金龙、中金龙、金顶岔路口至矿业公司红绿灯路口公路沿线区域、白沙村、公租房、林业小区、兰坪县中医院、档案局周边区域)。

(三)兰坪县区域内移民安置点

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四)乡镇(街道)、农村区域

1.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自然村、道路两侧商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道路,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行政村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

2.行政村区域。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自然村每增加5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五)特殊区域

1.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超过3个点,下降至3个以下后实行退一进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或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2.工矿厂区

工矿厂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内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超过3个点。

3.集贸市场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30米,不超过3个点,下降至3个以下后实行退一进一;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4.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

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2个。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

6.旅游风景区

每个旅游风景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酒店、宾馆、招待所(中小学周边除外)。

(二)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中小学周边除外)。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 30 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

(一)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退役军人;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低保人群。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经营场所属简易房、简易钢屋架铁皮房、活动板房、书报亭、临时性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25米的;

6.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含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或位于还没有形成商圈的集市、新开发区、楼宇的。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以内;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

8.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等;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小吃店、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按第七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办理。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不在本条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指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包含于烟草制品零售。本章的“间距”指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十三条   兰坪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人口总数以兰坪县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人口数据为准。

下列区域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主城区域

以下范围内的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以道路连接,连续划线形成城市主城区界限范围。城市主城区域范围:金江路(金龙岔路口至公交公司岔路口)、沧江路(金龙岔路口至矿业公司红绿灯路口)、怒江路(民族中学岔路口至福和小区)、人民路(玉坪社区至财政村岔路口)、团结路、江头河社区、江头河新区、福祥社区、园丁村。

(二)城区其它区域

城区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城区区域或街道以外的城区其它街道(如:兰坪县人民医院至民族中学岔路口路段、和谐小区、上金龙、中金龙、金顶岔路口至矿业公司红绿灯路口公路沿线区域、白沙村、公租房、林业小区、兰坪县中医院、档案局周边区域)。

(三)乡镇(街道)区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辖区内,集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十三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三)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需从事雪茄烟专营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每天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雪茄烟专营店、体验店等。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二)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第十六条  属下列特定区域的,按以下要求布点:

(一)军队大院、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如在同一区域已有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则不得再增设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最多不超过3个;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依照本规划第十三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三)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餐饮服务、影院、KTV等内形成独立雪茄烟专营店的,最多可增设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并仅限于店内零售,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

(四)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1户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户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户以内,且间距不低于300米。

(五)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100米。站(场)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每50户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六)已形成商圈的新开发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

(七)各乡镇行政村、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保留原有农村风貌的社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涉及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定区域不得设立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内容,请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若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增加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必须符合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简易房、简易钢屋架铁皮房、活动板房、书报亭、临时性建筑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二十六条  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因距离较远而无法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约”,比如约5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    测量参照物为500平方米以下大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个人或企业,经营范围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的,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兰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经公开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审查通过后,报兰坪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公布后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因兰坪县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2021年9月28日制定的《兰坪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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