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和《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区域、满足消费、兼顾利益、有效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宣汉县实际,按照行政、经济、人口、业态等分六大区域进行布局。各乡镇(街道)按照街道间距、自然行政村分布等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一)一类区域:宣汉县人民政府行政所在地(主城区),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间距不少于100米。主城区划分:南边以州河至宣南快速通道为界,东边以江口大桥至后河为界,西边以达宣快速通道至黄金槽下坡路段为界,北边以永安社区新汽车站至明月大桥为界;
(二)二类区域:宣汉县非主城区的乡镇(街道)行政所在地,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
(三)三类区域:宣汉县非主城区已撤销乡镇原行政所在地,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四)四类区域:自然行政村或由原自然行政村改设的农村社区,设置1至2个零售点,且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五)五类区域: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内不受距离限制,实际入住户数20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六)六类区域: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经营户不受距离限制,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经营户数200户以下的,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3个;经营户数200户以上的,每增加70户增设1个零售点。
第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间距不低于30米,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有效期限未满的,如经营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80米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自愿另行选址经营,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在主城区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40米;经营地址在非主城区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30米,且只能放宽一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受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酒吧、茶楼;
(二)一类区域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商场、购物中心;
(三)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旅游景点的游客集散中心。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80米内;
(二)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网吧、医疗机构内;
(三)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或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药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五金装潢、建筑材料等物品的商店);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一)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80米内;
(二)出现第八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零售点间距是指从申请经营商店的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以行人遵守交通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零售点,不作为相邻新增零售点间距的起始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是指二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三级以上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宣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宣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0年8月14日发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