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方案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流通秩序,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经营零售点,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烟草制品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万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万源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原则上实行按需设置,并结合我市的人口总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和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总量适度。

第二章  零售点的设置

第六条  零售点实行分类设置,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200户以下100户以上的不超过4个;200户以上每增加50户增设1个,但总数控制在10个以内,且不得集中经营,即各零售点之间需相隔5个以上的摊位或门铺。

(二)城市主要街道(河街、太平路、思源路、裕丰街、万兴路)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30米,城区的其它街巷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乡、镇(包括已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40米。

(三)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的不超过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两个零售点之间须达到5个店铺或20米的距离。

(四)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较大的行政村可根据本方案第六条第三项增设1-2零售点。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按所在自然村落人口户数设置1-3个零售点。

(五)火车站、汽车站内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且不属于本方案九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60%设置。

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且不属于本方案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80%设置。

下岗工人、军烈属、复原退伍军人确属家庭生活困难,且不属于本方案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按照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间距 标准的80%设置。

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非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不予以放宽设置条件。

第八条  对现有零售点分布密集、已经达到完全饱和状态的地段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暂停办理措施,在暂停办证区域零售点总数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给予调整性审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及幼儿园校园内。

(三)主城区的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门口周围100米内及幼儿园门口周围50米距离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其他乡、镇的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门口及幼儿园周围50米距离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自动售货柜、机,流动摊、点、车、棚。

(五)液化气站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商店。

(六)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有关部门认定属违法、危险建筑以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场所。

(七)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同时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数个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布局控制的数量内,按受理申请的时间顺序先后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方案公布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作调整,通过自然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门店中心位置之间步行的有效最短距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方案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万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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