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4-0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澄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澄江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托管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根据零售点存量、指导数基准值、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等指标,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各市场单元总量指导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附件2中现有零售点数量因动态变化,仅供参考,可办证数量按照实际确定)。

第七条  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总量指导数的市场单元,零售点具体布局标准为: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二)行政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村民小组人口在2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KTV、酒吧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特定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人口较为集中的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置。每30个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临街铺面按距离限制标准执行,临街、内部双向开门营业的零售点需符合内外布局要求;

(二)特色小镇、旅游景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设置,每20个固定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最多可设置20个零售点;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个,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客运车站、高铁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工业园区内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六)厂区及其附属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八)四星以上(含四星)星级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并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迁址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繁华商圈、沿湖旅游风景区等地段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

(四)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转企”申请主体:

(一)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人(负责人)、经营地址不变的,按照“变更”流程办理;

(二)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但实际经营者(负责人)不变、经营地址不变的,按照“歇业-新办”流程重新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当地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按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三)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不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发生变化,实际经营人(负责人)、经营地址中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按照“歇业-新办”流程重新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按照当地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按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9.申请人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简易搭盖、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流动摊点,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的经营场所;

6.固定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的;

7.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处于禁止经营特殊区域内的: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依法可同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经营业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洗浴足浴、药妆医械、保健品店、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董店、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租赁、美容)、传真打印、照相馆、窗帘制售、母婴用品店、糕点店、棋牌室、机耕农具、农畜养殖、酒制品生产散卖、早点店、烧烤店、小吃店、鲜花店、成人用品店、丧葬用品、居家用品、奶茶店、各类品牌送水站(点)、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在该区域按照“退一进一”和“受理在先”的原则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依法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按照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后续经营需求变更许可范围的,需受本规定间距标准和数量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之间测量距离。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所等场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澄烟专〔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零售点现场距离测量方法、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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