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切实维护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源区烟草专卖局所辖的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和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安源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业态、经营需求、经营场所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公开、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规范管理的原则。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同时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零售点按照“一户(点)一证”设置,对城乡街道、居民小区、行政村、自然村等区域,按照道路、特定参照物等根据不同单元格的经济状况、人口结构、消费需要、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数量和间距并行的方法进行合理布局。

(一)临街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居民小区:小区内不足10栋的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足10栋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住宅区临街零售点(属于该小区房产)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设置;

(三)非城镇化建制村(含自然村),在原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申请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四)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等流动人口稠密区:火车站设立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零售点许可设置不得超过5个,高铁站设立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许可设置不得超过6个,汽车站设立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许可设置不得超过1个。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五)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农贸市场:门面或铺位总数在1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许可设置不超过1个,每增加10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但新申请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许可设置不受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间距距离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户(点)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区域)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业态,可设置1个零售点,娱乐服务类业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酒店、旅馆、酒楼、饭店、餐馆、茶楼(馆)、酒(水)吧、歌舞厅(KTV)、洗浴中心等;

(三)特殊群体: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除外)、持有烈士证的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未就业的退伍军人(持有专业或退伍军人证件,须本人经营)、持有低保证的贫困户或国家精准扶贫对象等国家需要特别优抚群体;

(四)因地方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道路规划、拆迁改建等方面原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无法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持政府相关证明文件,由政府统一搬迁或安置至其他场所或地点经营的零售户;

(五)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原持证户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应重新申请办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的;

(十)被法院、银行等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互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专门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内;中小学校、专门学校周边50米距离以内;城区幼儿园周边20米距离以内、乡镇农村幼儿园周边30米距离以内;

(五)党政机关内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区域;

(六)未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在教育局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中等职业中学、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

本规定中幼儿园、中小学、专门学校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边框为起点,从门的两边缘分别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特殊群体在本辖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倾斜,且必须是本人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测量零售点间距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确定。实地测量时,从申请零售点出(入)口门边到相距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门边,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测量直线距离,习惯性行走包括横穿街道情况;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都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长期封闭路段、隔离带等情形,应当沿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新申请零售点”是指自本规定实施开始,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一户(点)一证”是指一个经营 场所或一个零售点只能使用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退一进一”模式是指区域内原有卷烟零售点歇业退出一户,新办一户。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原格局不变”是指自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安源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店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萍乡市安源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2017年6月23日起实施的《萍乡市安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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