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4年收录时间:2024-0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蒲城县实际,特制定《蒲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蒲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我蒲城县当地经济、交通、消费水平及零售市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蒲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蒲城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蒲城县区域内实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稳定,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专卖局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科学规划原则。以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区域进行划分,形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元格。结合各单元格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采取“总量+间距”的方式,合理规划单元格内零售点的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

(五)动态平衡原则。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根据蒲城县实际,分别对城区和乡镇市场采取两级单元格的模式进行划分。设置零售点时,应同时符合两级单元格的规划要求。当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单元格规划数量后,不再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市场单元格的划分

1.一级单元格。以城区区域内城中村、居民区、综合性市场、主要街道全段、以及城南社区等相对独立区域设置的单元格。采取总量+间距的模式规划零售点数量。

主要街道、城南社区零售点规划数量为其二级单元格规划数量的总和。

2.二级单元格。为保障零售点布局疏密适当,以主要街道各路段、城南社区各街道为单元设置的最小单元格。采取总量+间距的模式规划零售点数量。

城南社区是指新城大道(不含)以南,五原路(不含)以北,渭清路(不含)以西的区域。

3.经营场所位于主要街道两侧巷道内的,归入直线距离最近的单元格,并按该单元格情况设置零售点。

(二)乡镇市场单元格的划分

1.一级单元格。以乡镇行政区划为依据,将乡镇市场划分为16个单元格。分别为:罕井镇,孙镇,兴镇,党睦镇,高阳镇,永丰镇,荆姚镇,苏坊镇,龙阳镇,洛滨镇,陈庄镇,桥陵镇,尧山镇,椿林镇,龙池镇,以及紫荆街道的乡镇区域。采取总量控制的模式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总量为其二级单元格规划数量的总和。

2.二级单元格。以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有集会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等相对独立区域设置的单元格。采取总量+间距的模式规划零售点数量。

第七条  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结合人口流动数量、商铺密集度、消费水平、街道长度和宽度等因素,将蒲城县城区主要街道分为繁华街道和一般街道。

繁华街道按照街道总长度每50米设置1个零售点为标准,同时根据五年内零售点平均数量设置零售点总量,新设零售点与其它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

一般街道按照街道总长度每100米设置1个零售点为标准,同时根据五年内零售点平均数量设置零售点总量,新设零售点与其它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

(二)城中村、居民区卷烟零售点按照区域内常住户数设置。常住户数100—2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门面朝向城中村、居民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且不计入城中村、居民区内零售点总量。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零售点,依据小区规模及消费者购买方便程度设置。常住户数在800户以上,且小区所有人行通道两侧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及有集会的乡镇街道,按照街道总长度、人口流动情况、繁华程度、五年内零售点平均数量等因素设置零售点总量,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含50米)。

(五)工业园区的生活区内常住人口人数在500人—50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其它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六)常住户数100户以上的行政村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8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含50米)。

(七)经营场所位于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要干道两侧,按照所属单元格标准设置零售点。乡镇市场其它乡间非居民区道路两侧不予设置零售点。

(八)各类综合性(批发)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正常经营的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8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其它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40米(含40米)。

(九)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业综合体设有大型超市的,零售点设置在超市;商业综合体未设有大型超市的,零售点只设置在一楼,且具有固定的独立经营场所。

(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

(十一)旅游景区观光游览区外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其景区级别设置。4A级以上景区设置3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含50米);3A级以下(含3A)景区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可实施有效监管,且无禁烟要求的大专院校。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必须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

(十三)对于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可以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十四)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场所设卷烟零售点1个,服务区内的加油站设卷烟零售点1个。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设定标准限制,间距标准和数量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可放宽办证条件,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许可证因上述原因变更的,只限放宽办证条件一次。

1.能提供相应证明性材料;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两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

3.申请人及实际经营人为原持证零售户本人;

4.新申请地址位于原最小单元格的,不受该单元格总量限制,间距标准按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40%执行;新申请地址不属于原最小单元格的,该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在规划数量以内,间距标准按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60%执行。

(二)因政策性变动,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清理工作,歇业后3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新申请地址位于原最小单元格的,不受该单元格总量限制,间距标准按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40%执行;新申请地址不属于原最小单元格的,该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在规划数量以内,间距标准按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60%执行。

(三)持低保证的;二级以上视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听力、言语残疾的及军烈属等特殊群体。间距标准按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60%执行,但不放宽总量标准。

1.以上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未享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政策,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

2.军烈属是指烈士及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成员之一,仅限一人申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经营的;

(4)经营形式不属于“个体经营”的;

(5)申请人为残疾人,但属于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6)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已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8)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日常生活场所不相独立(农村自建房有临街固定经营场所的除外);

2.无临街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3.经营场所未装修完毕,无法正常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

4.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5. 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甲、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健身场馆等;

6.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7.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网吧、电影院、驾校、从事生产活动的厂区等内部。

8.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含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青少年培训机构、活动中心、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等;

9.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申请人将同一经营地址进行改造、改建、分割的,应视为同一经营场所。属于上述情形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4.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具备卷烟经营的基本设施、设备如卷烟展示柜,包含对外经营区域及仓储区域。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标准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规定的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位于不同市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应满足两个市场单元中较大距离市场单元的标准。

(四)本规划规定的同街道双侧直线距离的测量办法:从临街商店正门(即全开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够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标识的门)到临街不同侧商店正门的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新设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即存零售点积极迁移的给予一定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小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蒲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划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蒲城县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划”内容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原2023年2月1日实施的《蒲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渭烟蒲发〔2022〕2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蒲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渭烟蒲发〔2022〕2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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