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合理布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依法许可、依法行政原则;

(三)优化结构、协调发展、适度竞争、便于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原则;

(四)“一店一证”、“一址一证”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和距离控制相结合的模式,零售点总数达到零售点规划总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确保有序竞争,便民利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根据雁江区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地理分布标准、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进行规范和明确。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当是与住所相独立的、合法的进行商品交易的商业场所。

第六条将雁江区行政区域划分为A、B、C、D四类区域,并按照相应的布局标准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一)A类区域分为A1、A2、A3、A4类型。其中:A1、A2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A3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A4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A1、A2、A3、A4区域详细划分见附件)

(二)B类区域分为B1、B2类型。其中,B1、B2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B1、B2区域详细划分见附件)

(三)C类区域按照常住人口每600人可设置零售点1个,600人以下的按照600人计算,每个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总量不超过3个,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C类区域详细划分见附件)

(四)D类区域根据功能类型设置一定数量零售点,经管理方允许的前提下,在不超过核定总数范围内实行控量循环,但D类区域内的零售点不计入A、B、C类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且不作为A、B、C类区域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点:

1.工业园区(经区级以上政府命名的):工业园区封闭式企业内部有底商的,每一企业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工业园区临街面有底商的,可按照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根据规划入住户数每1000户住户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1000户以下的按1000户计算,每个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总量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仅限于地面一楼)。

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内部(如临街门面与市场内相通,均按照临街门面所属区域的零售点布局标准办理)每100户商户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每个集贸市场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6个。

4.汽车站、铁路、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独立站点等交通枢纽内部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

5.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6.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零售点1个。

7.部队营区、监狱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内部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8.商业综合体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总量,每个楼层设置零售点1个,且每个商业综合体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3个。

9.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每2000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2000人以下的按照2000人计算,每个院校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总量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七条  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总量=区域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区域上年度卷烟户均销量

第八条未划分到A、B、C、D类区域内的,统一按照C类区域进行管理。

第九条雁江区烟草专卖局每月对区域内许可证新办、退出、办证名额变化等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可适度放宽布局间距及限制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明的重点优抚对象(仅限于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较高级别的残疾人(仅限于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40%;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定为家庭经营并备案的其他家庭成员,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2)因公共利益迁址经营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持证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不受所属区域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但应符合所属区域距离限制要求并适当予以放宽,其中A类区域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B类区域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3)享受其他政策扶持的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经资阳市烟草专卖局审查、备案,可按照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的间距标准和规划总量适度放宽。

同时满足以上多种放宽情形的,应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且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优抚对象,不予放宽布局间距:

(一 )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经营以及非备案的家庭经营成员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四章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含本数),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申请条件

8.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0.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1.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2.学校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一定距离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幼儿园内部和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城区、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内部和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

 13.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4.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1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五章 术语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墙柱与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墙柱最短距离为基准,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沿着行人所走的无障碍可通行的路径进行测量。不同楼层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法律文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则本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少于”“每”“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雁烟专〔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综合各街道交付使用时间、常住人口密度、购买力大小等因素,将雁江城区划分为ABCD区域,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1.A类区域:

A1区域(老城区):从滨江大道三段与成渝铁路交汇处起向西沿成渝铁路线→南骏铁路桥与南骏大道交汇处→南骏大道→滨江大道一段→滨江大道三段与成渝铁路交汇处以内的区域为A1区域。

A2区域(老城区):A1区域外从西门铁路桥起→公园路→苌弘大道→花果山路→车城大道四段→外环路西一段→外环路西二段→宰山路→大千大道→书台路→百威英博大道→城南大道→沱二桥止以内的区域为A2区域。

A3区域(沱东新区):从沱三桥起向南沿滨江路→蜀乡大道→希望大道→迎宾大道→沱三桥止为A3区域。

A4区域(农网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撤乡并镇前的乡政府所在地场镇街道):小伍南(小院、东峰、堪家、隆相、南津、振书、河东、刘家、大明、清水、石川、伍隍、培德、长生、铜钟、石岭、金带);丹中保(丹山、回龙、新场、鲁家、盘石、大腰、中和、老君、保和、大洪、高龙、紫微、吉祥、东安);临丰祥(迎接、黄添、祥符、太平、老鹰、临江、墨池坝、清泉、丰裕、王二溪、碑记、祥嘉)

注:A类区域内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临街面参照A类相应标准(受距离限制,不受总量控制),非临街面参照D类标准。

2.B类区域:

B1区域(沱东新区):A3区域外从沱三桥起向北沿滨江路→希望大道→迎宾大道→城南大街→加多宝大道→滨江路止为B1区域。

B2区域(老城区):A2区域外向北至成资大道,向西至厦蓉高速,向南至广洪高速,向东至沱江河以内的区域为B2区域。

注:B类区域内未开发的行政村按照C类区域管理。

3.C类区域:区级以上政府规划命名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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