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4-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塔区实际,制订本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保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平衡适度。

(四)受理在先原则。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本规划方案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申请延续时因申请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已不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延续条件的除外。

第四条 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定区域网格。对区域网格零售点布局进行规划,根据区域网格内人口数量、持证户数量及所属商圈等情况,计算出烟草制品零售点发展指导数。

第五条 区域网格内现存零售户数量达到发展指导数的100%以上为过度饱和区,以红色等级提示;达到100%为饱和区,以蓝色等级提示;100%以下为发展区,以绿色等级提示。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可对局部区域网格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按年在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和宝塔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和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地点;租赁经营场所的,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对独立,具体标准为:凡是与经营场所相连的一间或多间未单独隔离的房间及库房均视为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过度饱和区内实行网格控制政策,直至持证户数降为符合饱和区管理要求。

第九条 零售点布局饱和区实行零售许可证“退一进一”政策。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发展区内实施“适度布局”策略,允许按照发展指导数新增零售点。结合宝塔区实际交通状况,主城区域发展区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20米,新城区域发展区内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30米,乡镇区域发展区内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50米,乡镇公路沿线新办零售点与现存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80米。“发展指导数”以网格属性、零售户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按年对社会大众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应将入住户数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二)行政村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自然人口200人以上或吸烟人口50人以上布局1户,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三)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四)大专院校、厂矿、专业性市场,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不超过5个。

(五)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二)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选址在待拆迁建筑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四)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娱乐抽奖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专营化工、燃油、油漆、烟花爆竹、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以上情形;

(七)经营场所地处化工产品、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八)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九)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剧院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一)主营业务为文化办公用品、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二)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许可: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四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点布局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首次办证的。

(三)残疾人(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持证下岗工人、低保户及其他政策需要帮扶的对象,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四)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称"申请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已取得许可但符合依法注销(包括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条件的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物。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门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门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时,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2年09月29日至2027年09月29日废止,同时2021年发布的《宝塔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宝烟专〔2021〕25号同时作废烟专〔2021〕2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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