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践行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通山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通山县境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 标题解释。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通山县行政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综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控制、特殊放宽情形、单列管理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经营业态分为便利店、烟酒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四条 制定原则。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动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销售计划及上年度人口数量、卷烟销售总量、人均销量、户均销量、持证率等变化,对市场单元容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农药、油漆、兽药等场所,或者公厕、废品回收店等;

4.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侧门、边门等)50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5.主营业务为面向未成年人消费者或者与烟草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6.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市场单元容量及计算模型。根据消费习惯和交通状况,将通山县19个社区(通羊镇7个、大路乡2个、其他10个乡镇各1个)和187个村,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根据各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计算出各市场单元可设置的零售点容量。

(一)消费能力:根据全县与市场单元卷烟人均销量科学测算,人均销量越高的市场单元,说明消费能力越高。(市场单元人均销量/全县人均销量)

(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全县持证率与市场单元持证率科学测算,持证率越高的市场单元,说明商贸越繁荣。(市场单元持证率/全县持证率)

(三)人口数量:各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数量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比值测算。(市场单元户籍人口*79.09%)

(四)需求预测:坚持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消费需求,测算销售计划,与上年度全县销量进行科学测算,按比例分解到各市场单元。(本年度销售计划-上年度销售总量)/上年度户均销量/上年度全县容量

(五)均衡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持我县卷烟零售点容量与周边地区容量接近,进行逐步调整,最终实现区域平衡。即:根据全县持证率与全市平均持证率测算零售点容量差值在3%以上的,每年按3%进行调整。(±0.03)

(六)市场单元容量计算公式:(上年度市场单元人均销量/上年度全县人均销量*0.2+上年度市场单元持证率/上年度全县持证率*0.8)/全县人均持证数*市场单元人口数量*(1+(本年度销售计划-上年度销售总量)/上年度户均销量/上年度全县容量±0.03)。

各市场单元现有零售点小于容量上限的,说明可以继续设置,对符合本规定其他设置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达到或超过容量上限的,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对符合本规定其他设置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待容量腾出后按建档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

第八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通羊城区、开发区商户集中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其他乡镇所在地商户集中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30米;

2.各市场单元商户零散的沿街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3.国道、省道及各市场单元公路沿线商户集中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商户零散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300米。

(二)特定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照人口数量,可根据交通便利并符合群众消费习惯的原则,按每300人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原则上空白行政村可以不受第七条的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能够便于消防、市场监管、烟草等职能部门监管且形成一定商贸规模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按300户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总量不超过2个;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按一般区域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内部总量限制条件;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户数的1%,且数量控制在3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3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一般区域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内部总量限制条件;

4.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一般区域布局规定;

5.工矿企业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6.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九宫山风景区零售点布局规定

九宫山风景区因其特殊地理位置和季节性经营特点,零售点容量设置实行计划单列管理,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2个,不受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前项影响。

第九条 放宽设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信赖保护和服务社会原则,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优抚社会弱势群体放宽条件办理,申请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1.经营场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客观原因被政府拆迁,持证零售户搬迁至本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定发生变化而主动搬迁至本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一年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实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

6.守法诚信经营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便利店两种业态因门面买卖、转让造成经营主体在合伙人、店员之间发生变化且维持原经营业态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原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经营场所仅限办理一次)。

(二)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按本规定第八条间距标准的50%执行

1.政府明文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2.实际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平方米的超市。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间距标准的50%执行

1.持有军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两年以内)、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且须签订承诺书)、烈士家属,在本县范围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

2.建档立卡的监测户,在本县范围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属,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属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

3.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平方米的超市。

第四章   候设规则

第十条公示规则。通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建立统一名册,并予以公示。

(一)建立统一样式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3),对有意愿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

(二)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之前,制作辖区内可以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见附件4)和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见附件5)。

(三)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县政务中心烟草窗口服务公告栏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当月可以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审批规则。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同一区域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零售点合理布局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专门解释。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经营场所,是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临街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如地柜、背柜、收银台等)。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经营场所与住所必须有物理间隔,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门、走道、楼梯等出入通道相连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二)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三)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与距离最近的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的最近步行无障碍通行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相邻最近的出入口为测量点。

(四)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的幼儿园。

(五)校园出入口,指校区和公共区域之间设有门禁、门卫室等明显分界或区别管理的出入口。

第十三条新旧衔接。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不受合理布局容量和间距调整的影响,但具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容量规划

2.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3.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名册

4.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增指标申请人公示表

5.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情况公示表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