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29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基本依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坚持依法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促进市场规范有序、适度竞争,促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社会公信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孝南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孝南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举行听证等程序后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局制订合理布局规划的法定职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制定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总量、间距、主体业态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服务社会为主,将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形成无序、混乱竞争。要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适度放宽标准,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要净化校园周边市场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辖区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单位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总量控制加距离限制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况等结合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鉴于孝南区为市、区两级政府所在地,因此,确定孝南区辖区持证总户数为常住人口的4.6‰,持证卷烟经营户总数量控制在4547户以内。对经营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采取总量设定,不超过上年末本单位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3%。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三章 合理布局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划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孝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按最近的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点开始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划将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城区是指:老316复线以北(环水河大桥至南大互通桥段),长兴三路以南(澴水至107京港线段),老107复线、京港线以西(南大互通桥至长兴三路段),澴水以东(环水河大桥至长兴三路段);其他区域均为非城区。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城区范围: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100米。

  (2)非城区范围: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200米。

  (3)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候车(汽车、火车、船、飞机)厅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4)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小区、高等院校、军队大院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100米,且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4个。

  (5)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旅游景区、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度假村等消费旅游场所内部(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以出租柜台、摊位方式经营的,场所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100米;以其他方式经营的,场所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个。

  (6)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消费娱乐场所内部(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场所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个。

  (7)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大型建设工地,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个,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得长于工期。

  (8)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的特殊区域内部,且确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在其内部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具体间距测量方法参照本规划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的经营户,许可期间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情形,除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可视实际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条件(适当放宽后,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内的50%标准执行,数量最多只能增加1个),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1)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烈士家属等。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以下情形外,均

  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众有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中,如遇本规划未涉及到的或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相关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含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孝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21年6月1日施行的《孝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孝南烟[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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