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固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固始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辖区内城区、乡镇、行政村为市场区域单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七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第七条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固始县划分为:中心城区、农村集镇、行政村、特殊区域等四个区域单元。

  第八条 中心城区:东至大史河,南至312国道,西至204省道,北至番国大道。

  第九条 农村集镇: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1《信阳市固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农村集镇规划名录》)

  第十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镇以外的农村区域。(详见附件2《信阳市固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行政村规划名录》)

  第十一条 特殊区域:高速服务区、旅游景区、火车站、集贸市场、大型建筑工地等。

  第十二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在中心城区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2、在农村集镇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按公布的规划零售点数量为核定上限数量(详见附件2),当低于上限数量时可以增设,目前没有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增设一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3、高速服务区、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4、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信阳市内拥有品牌连锁直营店企业数 15 家以上且纳入政府备案或推荐的。

  (二)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度假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

  (四)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烈士家属;

  2、残疾人;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对独立;

  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划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4、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5、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体育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业态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93%(如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体育、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金融证券、寄递配送、服装制售、母婴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游艺网吧、台球厅、彩票销售、蛋糕水果、洗涤、美容美发、足浴、按摩推拿、健身休闲、KTV、小型餐饮、茶叶店、酒吧、棋牌室等)。

  (四)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内,幼儿园校园内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60米以内,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部;

  4、违章建筑或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指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证的,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本规划中“幼儿园”的范畴。

  第二十二条 因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整合规划,无学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园不属于本规划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园”的范畴(无学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需当地教育部门开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是指学生进出校园经过的学校大门,包括该校的边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一切可供行人进出校园通行的所有出入口。学校为宣传招生,提升知名度,指路等原因从学校大门向外延伸到临街门面房悬挂校牌、指路牌未形成封闭式大门,且从学校大门向外延伸到悬挂校牌的临街门面中途仍有其他通道口,居民区、商业店铺的不在本规划所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范畴内。

  第二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固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市固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农村集镇规划名录》、附件2.《信阳市固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行政村规划名录》、附件3.《信阳市固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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