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根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根河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根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规划方式:根据根河市的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以城市交通道路、地形地貌、相对独立区域等将市区平面区域自然划分出若干市场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市场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间距和数量标准。
有数量标准的市场区域单元,以数量标准为上限,达到数量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仅作为本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第七条 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 间距与区域结合标准: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见《根河市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
(二) 间距标准:
1. 《根河市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中未包含的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2.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两侧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八条 其他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 居民住宅区内,居民在3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 自然村屯80户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8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 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50个以下摊位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 非连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大型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及其分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五) 床位在15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酒店、体育场馆、度假村;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KTV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六) 旅游景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一点一证办理。
(七) 规模较大的工厂、矿山,在其工作区、生活区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常年关闭的消防通道除外)中心点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标准和数量标准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遗属、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申请人,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本人经营。持有《残疾人证》的可由监护人在店中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常年关闭的消防通道除外)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主动迁址经营的,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审批,所属区域单元达到数量上限之后,除符合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对其他申请将不再准予许可。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依法可通行最短距离,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根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根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1月6日制定的《根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表:《根河市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
区 域 编 号 |
区域边界 |
最小间隔距离 |
零售点 规划总数 |
A |
迎宾桥头东—红旗桥头东-中央桥头东-森工桥头东-沿森工路向东-森工路与明珠街交汇口-沿明珠街向南-明珠街与迎宾路交汇口-迎宾路向西-迎宾桥头东 |
40 |
110 |
B |
迎宾桥头西-沿迎宾路向西-迎宾路与敖鲁古雅路交汇口-沿敖鲁古雅路向北-敖鲁古雅路与五峰路交汇口-沿五峰路向东-五峰路与得耳布尔街交汇口-沿得耳布尔街向南-迎宾桥头西 |
50 |
38 |
C |
森工桥头东-凌云桥头东-沿凌云路向东-凌云路与林海街交汇口-沿文化巷向东-文化巷与瓦鲁山路交汇口-沿瓦鲁山路向南-瓦鲁山路与林建路交汇口-林建路向东-林建路与创业路交汇口-沿创业路向南-明珠街与森工路交汇口-沿森工路向西-森工桥头东 |
50 |
25 |
D |
迎宾路与明珠街交汇口-沿明珠街向北-明珠街与创业路交汇口-沿创业路向东-2.5公里桥头东-沿防洪中路向南-防洪中路与明珠街交汇口-沿明珠街向北-迎宾路与明珠街交汇口 |
50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