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安顺市西秀区(含龙宫镇)(以下简称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秀区、经开区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西秀区、经开区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西秀区、经开区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西秀区、经开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西秀区、经开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西秀区、经开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单元格。西秀区、经开区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

第九条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二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在二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二条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1.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即:大专、本科、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等学校性质的教育机构),人员数量30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2.交通枢纽站(即:公共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人流量数量达到500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其他特殊区域(即:殡仪馆、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加油站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内部),每个特殊区域设定1个卷烟零售点;

4、旅游景区(即:旅游管理部门核定的封闭式管理的风景名胜区域)、游客数量100000人次/年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00人次/年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为50米以上。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同时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西秀区、经开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到西秀区、经开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城区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KTV、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内部;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茶室、咖啡屋、会所等的娱乐场所内部, 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现役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本人未持有或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本人未持有或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多重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退伍军人证件或优待证,养老保险证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等政府机构出具的无固定收入的证明);

(三)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等证明);

(五)国家相关政策明文给予扶持的,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确定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含港、澳、台地区)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的经营场所内部;以及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汽车清洁、母婴用品、丧葬用品、渔(鱼)具、棋牌麻将、鲜花礼仪、宠物医院、宠物商店、服装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网吧、糕点烘焙、蔬菜水果、彩票站、面粉面食加工、水产生鲜、肉禽、冷链制品、干菜店、手工榨油坊、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电影院、照相馆、劳保防护、饰品箱包、旅行社、计生用品、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有效期限,按照城市城镇范围内1年;其他乡镇、村范围内2年;边远山区3年的标准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但不得超过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

(二)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二年内(自提出延续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经营场所权属自有(含无偿使用,且使用期限为长期)的,准予延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可以设定为三年至五年。

(三)经营场所属租赁性质的,结合租赁期限及守法经营情况来设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租赁期限。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六条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西秀区人民政府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西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2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2),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办证周期内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提交时间完全一致的,采用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申请事项受理时间顺序。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九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西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3)。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其他乡镇、村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安顺市西秀区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包括公共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4日起施行,原《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西秀区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西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安顺市西秀区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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