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24

第一条 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保障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点市场单元(以下简称市场单元)是指结合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等实际情况,以城网区域的街道、农网区域的乡镇等划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统计区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总量指导数(以下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指导数上限的市场单元,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抚顺市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户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等指标,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各市场单元总量指导数原则上每半年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行政许可办公场所、网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 抚顺市烟草专卖局根据零售点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等指标,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各市场单元总量指导数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各县烟草专卖局驻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窗口负责公布本辖区各市场最小单元动态变化情况:

(一)单元内客户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发布绿色等级提示,可以提示申请人尚有零售点办理额度,引导申请人有序申请办理;

(二)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可以提示申请人单元内客户存量较大,提醒申请人理性申办零售许可证;

(三)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即在绿色等级和黄色等级提示区域内,对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设置距离控制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网地区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农网地区每个行政村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一)本办法发布施行后新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居民户数每增加8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每个小区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将商铺或摊位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场内商铺或摊位50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仍在有效期限内的零售许可证),不受距离限制;

(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七)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人员数量5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八)旅游风景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3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九)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继续经营,在原址重新申请的,不受距离限制;

(十)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经济开发区各设置1个雪茄烟零售点,且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按此条款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变更经营范围,需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80%;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但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在合理布局要求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一)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需提交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类型形式为个体(个人经营),实际经营者为本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二)军警烈属凭相关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类型形式为个体(个人经营),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总量指导数的限制但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

第十二条 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如下标准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各类非预包装食品的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总和不超过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零售点总量的3%;

(二)因历史原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之和已经超过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零售点总量3%的,不再办理上述两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总和下降至低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零售点总量的3%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4)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5)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6)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7)住宅楼、写字楼、公寓除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经营场所;

(8)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两个场所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行人道路通行规定;

(二)遵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标准,将间距测量的零售点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点分别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中,实地核查人员不能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相关要求

(一)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本办法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

(三)零售点出入口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标准,测量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四)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六条 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以内,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一年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办理延续申请时,不能违背法定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本办法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权属证明的建筑物。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三)本办法中“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其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商业用途,或者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长期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所称“不得少于”、“以上”、“以内”、“不得超过”、“未达到”、“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抚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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