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丽烟专〔2021〕23号)精神,结合永胜县卷烟、雪茄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政策制度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受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界满前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延续。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届满到期后不予延续。

2.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予延续的。

第六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

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低于50米的;

4.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的场所;

5.住宅小区没有形成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的;

6.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要求的;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100米范围内。(以上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禁止吸烟的区域;

8.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1.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经营液化汽、五金建材、美容美发美甲、刺青纹身、运动健身、建筑装潢、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洗车装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丧葬用品、农用化肥、临时服务亭、工厂、作坊、农资经营部、快递物流行业、土特产店、照相馆、母婴店、儿童游乐场所、玩具店、粮油店、果蔬店、烧烤店、咖啡店、奶茶店、彩票店、网吧电竞、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营业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餐馆、宾馆、酒店、客栈、山庄、茶室、酒吧、歌舞厅、KTV、农家乐、庭院式餐馆、酒楼等餐饮类、娱乐服务类场所没有开设独立经营场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这里的“独立经营场所”,是指有固定物理隔离的单独区域,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

3.不符合申请者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雪茄烟经营相关规定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经营卷烟和雪茄烟的零售点(不包含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主要采取小区域数量+距离限制、特殊区域与特殊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永胜县辖区设定布局标准。

(一)小区域数量+距离布局标准

各乡镇市场单元按照区域行政区划设置、辖区面积、人口总数及人口密度、商业发展情况、主要交通道路通达情况,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小区域数量+间距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具体零售点规划数量如下:

永北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328户;

仁和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03户;

期纳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67户;

三川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278户;

程海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73户;

涛源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66户;

片角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01户;

鲁地拉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34户;

顺州镇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20户;

羊坪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8户;

六德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41户;

东山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7户;

光华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50户;

松坪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14户;

大安乡全部行政区域,规划数量为43户;

全县所有区域,在小区域规划数量内,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特殊区域布局标准

在以下特殊区域内不受小区域规划数量限制,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测量参照。

1.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住户达到200户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数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小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面对小区内部无销售窗口或出入口的,按照所属的小区域规划数量+间距设置零售点,不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向小区内外部都有销售窗口或出入口的,按照所属的小区域规划数量+间距规定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2.集贸市场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个集贸市场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

米。

3.旅游休闲区

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零售点

间距不低于100米。

4.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内

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

6.大型商场(超市)

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本规定所称的商场是指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日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7.拥有15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且有独立经营区域的(是指有固定物理隔离的单独区域,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特殊情形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小区域规划数量、间距的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的零售点(含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主动歇业,同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搬迁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外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文件材料)

3.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但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不变、经营地址不变,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办理歇业重新申请的(不含依职权注销)。

(二)申请人属于以下社会特殊群体,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同一申请人适用社会特殊群体照顾情形取得许可证仅限一次。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4.特困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持有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永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布局(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一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

第十二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高端酒店、台球厅、KTV、酒吧、慢摇吧、雪茄吧、俱乐部、茶室茶庄、洗浴足疗等具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娱乐服务类业态。

第十三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采取小区域总量限制进行布局,不设置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一)景区景点

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特色旅游小镇等,可设置1个雪

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城区区域

永北镇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可设置3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三)乡镇区域

永胜县辖区其他乡镇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乡镇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四条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事项的,必须满足本规定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不得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丽江市教育主管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

第十九条“个转企”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不变指以下四种情形:

(一)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经营者。

(二)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应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

之一。

(三)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组成未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四)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转为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组成未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该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招牌必须与登记注册名称一致。

(二)“该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存储场所,不得以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店守店临时使用的,可以认定属于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房屋,应是固定的、合法的建筑,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车棚、车库、楼道、可移动的建筑物、活动板房、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也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四)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烟草制品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必须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烟草制品的需求。

以上经营场所条件需同时满足。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物理隔断是指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端酒店是指四星级以上酒店。

第二十四条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因距离较远(超150米)不便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约”,比如约2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具体场所测量标准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

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特殊情

况由发证机关结合现场实际认定并报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备案。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执行,与实际情形不相符合的条款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出台,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电子烟零售点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09月23日起施行。该规定正式施行后,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的《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永烟专〔20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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