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12-18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万载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万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万载县城乡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制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全县区域内同侧零售点在原有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500户(含)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原有零售点超过3个的不再新增,此类小区零售点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三)过境公路沿线及城区、乡镇主要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零售点在自然村的按照自然村规定执行);

(四)自然村按每100户(含)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五)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内卷烟零售点设置最多不超过5个,且间距离不得少于15米;其他市场内部,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六)旅游景区、景点内按照间距限制模式布局,零售点之间间距为不得少于20米;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合理布局间距、数量标准的限制,可以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该零售点不作为新增零售点的参考依据。

(一)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

(二)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0小时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业态;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内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性工程建设工地,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可根据吸烟人数、消费能力等因素,一个工地只设1个零售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程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部门,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条   特殊群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经核查确为本人实际在店经营,且为唯一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在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基础上,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但每人限办一证。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脱贫户(持有政府开具的建档立卡材料)。

4.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经本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按照本条执行。

残疾人、军烈属、脱贫户经核实后参照第七条第(一)款在同侧零售点原有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8米;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经核实后参照第七条第(一)款在同侧零售点原有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4米。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员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发证机关将依法收回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建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校园内;

(六)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校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30米内的经营场所;

(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经营场所;

(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化工原料、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医疗卫生机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2)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服务营业场所;

(3)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距离的测量,按照可通行距离测量,不得穿越公路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边沿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在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万载县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万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以往作出的相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