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宁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在行政区域内对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镇范围内的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在80米以上。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房),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在50米以上;不足500户的,不再新设零售点。

(三)农村按常住人口规模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达到3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全封闭机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星级宾馆、酒店在3星级以上,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经营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六)相对独立且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度假村、饭店、游乐场、桑拿、洗浴中心、KTV等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按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七)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建材市场或其他封闭市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封闭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九)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十)旅游风景区内游客服务中心、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厂、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在其工作区、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区范围内的街道路巷,间隔距离放宽至40米以上;居民住宅小区内间隔距离放宽至30米以上。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凭有效残疾人证办理许可证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的。

(四)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困难优抚对象和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证明,办理许可证的。

(五)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以内,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项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2.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注或公示待拆迁范围内的建筑;

3.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

4.经营场所位于托儿所、儿童游乐园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的;

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6.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测量距离从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中心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的距离测量为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卷烟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中心点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道路中间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可移动栏杆式隔离带的,以直线距离测量。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集宁区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10月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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