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本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朔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考指引》,以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朔州市应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设立、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朔州市应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原则
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是制订程序合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订,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听证、修改、备案、公布等一系列程序,否则不具备相应效力。二是规划内容合法。烟草专卖局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针对城市过密、农村稀疏的情况,努力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提高对农村零售户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针对个别片区布局过于密集的情况,应严格控制,防止出现新的自由批发交易市场。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
秉承“报效国家、回报社会”的行业使命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主要体现在:一是满足消费需求。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吸食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零售点网络。二是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制订规划时,对残疾人、烈属、无生活保障能力的人群适度放宽标准,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设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条 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经营者的生活区域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经营场所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4.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5.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须出具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6.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第十一条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小区、乡镇、村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和卷烟零售户数量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城区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划分若干个区域单元网格、每个单元网格都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划分,每个单元网格内零售点的布局均采取总量和间距双向结合,比如饱和的市场单元一般不再办理新证,低于饱和数量后,根据受理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处单元格饱和的,按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低于饱和数量后,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一般区域市场单元,在饱和数量范围内,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办理。具体设定如下:
1.单元网格划分范围
见附件。
2.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街(路)。城区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2)巷。与城区街道相交叉的巷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3)城市住宅小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200户以内且不低于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4)大专院校、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人数达100-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5)汽车站、火车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客流达500人次/天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客流每增加1000人次/天,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只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10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7)以乡镇为网格设定片区,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所在乡镇设置总数合理调配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8)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300人以上就餐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9)部队、看守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10)对于季节性市场、新增商圈等造成人流突涨、卷烟消费需求旺盛、原网格经营户已不满足需求的情况,可适当增设网格,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1.因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2.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的。
4.持当地民政、残联、部队等部门有效证明的伤残军人、烈属、残疾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仅限申办一证,持证人必须为本人。
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缩减与其他店铺之间的距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娱乐服务”业态的除外);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比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比如: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比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商铺单独在楼上的经营场所。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主要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
(4)森林保护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5)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娱乐场所、影剧院等。
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5.经营业态方面
专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日杂、美容美发、化妆洗涤、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通信器材、烟花爆竹、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快递超市、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等专业性较强、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6.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室)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7.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特殊事项
(1)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经本局审核,方可纳入“连锁便利店”范围。
(2)业态类型基于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3)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4)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规定的间距为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遵循下列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新申请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间距为新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中心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之间的最短距离;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为双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各类临时开辟的通道或者零售点之间存在的隔离带、防护栏、双实线等不视为可通行距离。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中学、专门学校。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应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烟法[2019]1号)(2019年12月)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应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