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莎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12-03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莎车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按照行政区划、市场类型等特点划分为城区(县城)、乡镇和特殊区域,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乡镇零售点。

1.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8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8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800人口以上,每增加800人口可增设1个零售点。

2.行政村(自然村)网格。10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500人的行政村,相连行政村合并计算零售点容量。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视情况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2个零售点,三千人以上的行政村,最多设置三个零售点。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二)城区零售点。

1.居民区网格按照400人以上不满600人口的,根据情况可设置1个零售点。600人口以上,每增加6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100户以上不满14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40户以上的,每增加140户增设1个零售点。

3.商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或人口)每120户(或45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120户(或45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120户(或45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

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商铺间距原则上不少于30米,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4.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能按距离设定的,50米设定一个,不能按距离设定的按照固定门店数设定,每3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商业区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5.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以固定摊位(门店)商铺总数2%设置零售点上限,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6.主要街道(繁华区域)设置零售点相邻应当不少于30米。

7.一般街道(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相邻应当不少于40米。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

1.监狱、部队内部或者管理区域内视情况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2.矿区、相对独立大型项目区域内可根据实际人口数量增设零售点。每5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厅(候机厅)内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4.旅游景区按照年均客流量设置零售点。日均客流量大于10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三)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五金交电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霉烂变质及有刺激性异味物品的场所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持证人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者改变经营类型、模式、内容等导致不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一条 莎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莎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的《莎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莎车县合理布局规划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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