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在行政区域内对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总量指导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察右中旗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将察右中旗城区按照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为育仁社区、兴业社区、阳光社区、繁荣社区、兴隆社区、嘉园社区、乾喜社区、陶源社区8个独立市场单元,各个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每23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30人增设1个零售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地址位于城区街道的街、道、路、巷,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

(二)经营地址在城中平房区范围内的零售点,在符合相应间距要求的同时,所在道路宽度在6米以上。

第七条  察右中旗乡镇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乡镇农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规模设置零售点。除库伦苏木外,其他乡镇以行政村(包含其所辖的自然村)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并符合对经营地址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的规定。

(一)经营地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路、巷,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在60米以上。

(二)经营地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之外的行政村(包含其所辖的自然村),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在100米以上。

第八条 库伦苏木为独立的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在100米以上。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根据政府公布的最新常住人口数量对辖区内各个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份在政务服务大厅公示辖区内各个单元的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

(一)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70%,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70%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第十条 察右中旗其它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本条所有项均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的,居民户数(不包含车库住户)在500户以上可在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在100米以上,小区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二)宾馆、酒店在3星级以上的,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周边100米内未设零售点,按经营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惠民园、物流园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封闭市场内,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商铺和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商铺或摊位数量达到50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商铺或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五)住厂职工在300人以上的大型工厂企业(无法为市场监管提供便利条件的大型工厂企业除外),在其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厂职工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六)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区域内部按照单位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汽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旅游风景区级别在3A以上且不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防火重点区域的,为满足特定消费人群需要,可在景区内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未达到3A级别的散点,蒙古包数量在500个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个蒙古包增设1个零售点,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按所在单元间距标准减少20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残疾证,申请新办时未持有察右中旗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残疾证无效的,应主动向原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新办时未持有察右中旗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各市场单元和其它区域常住人口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所在单元间距标准减少50米。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如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在察右中旗辖区内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以内,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含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或位于托儿所、儿童游乐园、青少年培训教育机构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的。

(二)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加油站、加气站、木质产品、服装鞋帽、针织纺品、化学品。

(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易使烟草制品受潮、发霉、变质、污染的经营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医疗卫生、建材装饰、五金土产、宠物服务、水产育售、生熟肉铺、畜牧农资、废品回收、足疗洗浴等。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五)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储藏室、地下室(不包括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惠民商场)等。

(六)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办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门(含对外经营窗口)的中心点之间可通行的直线距离。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

可通行距离的测量,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的距离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平房区“道路宽度”是指拟申请零售点所处区域正常通行的路面宽度。

第十六条  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只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同时处于两个以上独立市场单元的,应同时满足所有市场单元的布局要求。

第十九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常住人口”以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准,增加或减少的常住人口数量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的附属设施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该附属设施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烟专[2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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