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297 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卷烟零售客户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烟办〔2020〕9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烟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烟计〔2022〕91号)《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国烟办专〔2022〕180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着力提升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全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零售市场监管信息,评定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基于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活动。

第三条  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褒扬守信、约束失信,宽严相济、保护权益,数字赋能、协同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完善本辖区信用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零售市场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治理和共享工作。所属各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效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分级分类监管活动。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零售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零售市场主体)。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  信用评定标准。A级以上零售市场主体的评定依据诚信经营时间、诚信经营行为及诚信经营表彰等进行评定。B、C、D级零售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各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监管结论为依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信用分级分档标准。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级分档规则,具体如下:采取积分制模式,对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分级分档,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其中,AA级和A级各按照10分一个区间划分档位。信用等级共划分为“六级十档”。

AAA级(AAA级诚信经营户):即长期主动依法依规经营,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

信用积分:121分(含)以上。

AA级:即较长时间内依法依规经营,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信用积分在80分(含)以上,分为AA1至AA5五个档位;

AA5档:信用积分120分(含)以上;

AA4档:信用积分110分(含)-120分;

AA3档:信用积分100分(含)-110分;

AA2档:信用积分90分(含)-100分;

AA1档:信用积分80分(含)-90分。

A级:即能够依法依规经营,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信用积分在30分(含)-80分,分为A1至A5五个档位;

A5档:信用积分70分(含)-80分;

A4档:信用积分60分(含)-70分;

A3档:信用积分50分(含)-60分;

A2档:信用积分40分(含)-50分;

A1档:信用积分30分(含)-40分。

新办证户初始信用积分35分,对应A1档。

B级(轻微失信户):即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

信用积分:20分(含)-30分。

C级(一般失信户):即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

信用积分:10分(含)-20分。

D级(严重失信户):即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

信用积分:0分(含)-10分。

黑名单户:即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纳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名单库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在法定时限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规则。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随自身信用状况动态调整,调整方式包含增加信用积分、扣减信用积分和直接降低信用等级。

(一)增加信用积分规则

1.零售市场主体被检查一次无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增加信用积分5分;

2.零售市场主体被走访服务一次无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增加信用积分5分;

3.零售市场主体遵守诚信经营相关约定,增加相应信用积分,具体细则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

4.零售市场主体向烟草专卖局提供涉烟案件情报线索并查实,每查获1万支非法卷烟增加信用积分1分,每次最多增加5分,此项每自然年最多增加10分;

5.零售市场主体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先进典型、党员先锋模范等相关党政荣誉表彰的,以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完成日期为准,每次增加信用积分2分,此项每自然年最多增加4分;

6.第1项和第2项每自然年合计最多增加10分,合计增加不满10分且自然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在自然年末自动补充至10分。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积分达到120分(含)以上,第1项和第2项积分不再累加。

(二)扣减信用积分和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规则

1.未亮证经营(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遮挡超过二分之一),经说服教育,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扣减信用积分1分,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B级;

2.明码标价不规范(价签缺失5个及以上),经说服教育,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扣减信用积分1分,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B级;

3.擅自使用“中国烟草”或“CHINA TOBACCO”等字样标识,经说服教育,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扣减信用积分2分,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B级;

4.违规张贴回收烟草制品广告,经说服教育,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扣减信用积分2分,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B级;

5.检查未营业,约定恢复营业时间后,仍未按时恢复营业,视同不配合接受检查,扣减信用积分1分;

6.被认定为“首违不罚”的(即一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扣减信用积分5分;

7.零售市场主体扣减信用积分、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的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具体见附件《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

8.零售市场主体减少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在市场监管结果、处罚决定送达等发生后次日生效;

9.依法共享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失信的零售市场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强联合惩戒的约束力。

第九条  晋级AAA级诚信经营户规则

AAA级诚信经营户每季度调整一次,在各市烟草专卖局AA5级(含)以上零售市场主体中,按照信用积分由高到低,选取不超过辖区零售市场主体总量10%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B、C、D级零售市场主体实行影响期限管理,即对B、C、D级零售市场主体设定锁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向上调整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1.B级零售市场主体锁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

2.C级零售市场主体锁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

3.D级零售市场主体锁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

4.对锁定期限未满,又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零售市场主体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信用等级及锁定期限,对其信用等级就低评定,锁定期限累计计算;

5.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B级的,对应信用积分25分;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C级的,对应信用积分15分;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到D级的,对应信用积分5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施行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机制。

(一)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

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市场主体,被评定B、C、D级信用等级后,在锁定期内每月接受一次监管检查,经检查未发生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情形,且完全履行罚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对应锁定期结束后,信用等级恢复至A1级,对应信用积分30分。

(二)信用等级依申请修复

信用等级依申请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市场主体,被评定B、C、D级信用等级后,积极接受监管检查、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提交信用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市两级烟草专卖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恢复至A1级,对应信用积分30分。

依申请修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后满1个月,被评定为C级后满3 个月,被评定为D级后满6个月;

2.锁定期内未再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3.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积极整改经营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4.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5.各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市场主体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向未成年人售烟等特定严重违法情形的,或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不予提前修复。

(三)B、C、D级零售市场主体主动举报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每查获10件非法卷烟,缩短锁定期限一个月(按次计算,不累加)。B级零售市场主体最多累计缩短二个月,C级零售市场主体最多累计缩短五个月,D级零售市场主体最多累计缩短十个月,锁定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维持原锁定期限不变。锁定期结束后,信用等级恢复至A1级,对应信用积分30分。

(四)停业整顿时间,不计入锁定期,停业整顿结束后,开始计算锁定期。

第三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根据“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限”的原则,以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为切入点,通过采取差异化服务管理措施,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零售市场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采取行政和经济双重手段,统筹调配资源,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提升诚信经营户盈利水平,增加失信户违法违规经营成本,推动零售市场主体从“要我诚信”向“我要诚信”转变。

第十三条  守信激励措施主要针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零售市场主体,失信约束措施针对信用等级B、C、D级零售市场主体。

(一)市场监管方面

守信激励:将信用等级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选监管对象的重要依据,对A级以上市场主体一般每自然年最多随机检查一次。

失信约束:锁定期内,对B、C、D级零售市场主体每月进行一次监管检查,持续保持监管压力。

(二)营销管理方面

守信激励: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卷烟货源情况、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布等因素,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零售市场主体在客户分档、货源投放、终端建设、营销活动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励。

失信约束:将信用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卷烟营销政策方面充分考B、C、D级零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在货源投放、终端建设、营销活动等方面予以相应的约束。

(三)形象展示方面

为零售市场主体制作相应的信用等级标识,并放置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醒目位置。

(四)许可管理方面

在许可证延续审批环节,可以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核定有效期,审批机关在综合评估房屋租赁期限等客观因素后,对AAA级零售市场主体原则上可延续五年,AA级零售市场主体原则上延续不超过四年,A级零售市场主体原则上延续不超过三年,B、C、D级零售市场主体可按照一年有效期限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公平公正对待相同信用等级的零售市场主体,提高诚信守法经营的影响力、渗透力,持续保持全省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零售市场主体整体信用状况开展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评估验证有关单位零售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加强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区域的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第四章  告知申诉

第十六条  推送告知信用等级信息。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将推送相关信用信息至辽宁卷烟营销管理一体化平台零售客户电商网站,通过该网站向零售市场主体推送告知信用等级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主动告知信用等级变更情况。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变更后,其所在市场监管网格对应的市管员应主动履行相关职责。

1.主动告知信用等级变动情况,包括原信用等级、变更后的信等级、变更原因等;

2.为零售市场主体更换相应的信用等级展标识;

3.主动告知异议申诉途径,即零售市场主体在收到信用等级变更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拨打12313热线或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申诉理由和依据。

4.主动接收异议申诉。主动询问零售市场主体是否对信用等级变动情况存在异议,若存在异议,则代为接收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畅通申诉复核渠道。各市烟草专卖局在接到12313热线转办或零售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真实性、合规性与合理性的复核,对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充分的维持原有评定,对确需纠正的,及时依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并将结果主动告知零售市场主体,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十九条  强化内部宣贯培训。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对于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零售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要求,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对内加强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对于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激发卷烟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全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主动宣传诚信经营的能动性。

第二十条  加强诚信知识宣传。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把倡导诚信守法经营贯穿对零售市场主体监管和服务的全过程,采取但不限于在政务服务窗口张贴宣传标语,网上办证入口提示信息,新准入零售市场主体集中培训,市管员和客户经理入户宣传,发放诚信知识宣传单,诚信互助小组会议展示诚信经营正反案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等形式,引导零售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经营责任,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鼓励承诺诚信经营。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鼓励新准入和既存零售市场主体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开,倡导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勇于揭发涉烟违法行为,与烟草专卖局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应为AAA级零售市场主体发放信用等级展示牌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广大普通终端向诚信终端转变。

第六章  信用数据治理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依托全国烟草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对信用监管工作所需内外部数据的归集、治理和共享,并确保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全国统一营销管理平台保持同步,保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唯一性。

第二十三条  信用监管规则应用、信用等级结果评定、信用监管工作成效展现、信用协同应用验证和监督等工作依托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开展。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按照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汇集零售市场主体有关信息,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  设置查询权限,各级烟草专卖局相关人员,可依层级对辖区内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查询。跨区域查询的,需履行报批程序,经上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对所属各市烟草专卖局信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评估,确保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和应用依法依规、全面完整、客观公正,督促各市烟草专卖局提高零售市场监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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