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10-05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静宁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静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七条零售点应当为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控制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

城区街道是指:静宁县骏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北、滨河西路经姚柳大桥接西滨河路以东、迎宾路自西向东经西河大桥沿312国道至春源物流以南、东街沿陇兴路以西、教育园区(文屏山路)以北;

新城区区域是指当地政府对城区街道某一区域进行开发,房屋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

2.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90米。

乡镇街道是指:威戎街道、雷大街道、李店街道、治平街道、仁大街道、贾河街道、深沟街道、双岘街道、余湾街道、古城街道、曹务街道、新店街道、四河街道、红寺街道、细巷街道、界石铺街道、三合街道、灵芝街道、原安街道、司桥街道、甘沟街道、八里街道。

乡村街道是指:程义街道、田堡街道、三合古岔、灵芝乡红星市场、双树街道、红寺路口。

3.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粮油果蔬茶、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二)总量调控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每侧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大厅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以上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7.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三)距离控制+总量调控模式设置标准:

1.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大厅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3.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具体包括: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等无人售货形式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距离测量要求: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间距测量。

第十一条人口数据来源:

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特殊群体证明材料: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封闭式建筑工地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许可证延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不足”“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经静宁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静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原《静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静烟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27日

静宁县烟草专卖局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