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要求,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其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统筹规划原则。零售点布局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合法合理设定,科学规划布局。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规定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做到便民利民;同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原则。坚持有利于各零售点的依法经营和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布局零售点,保障消费需求。

(四)照顾特殊、优先发放原则。对无其它经济来源、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军属、烈属、自谋职业退转军人、享受低保等人群予以照顾。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发放的情形,取消准入限制,依申请发放。

(五)动态管理、进退有序原则。在尊重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等布局要素,发生变化的及时跟进管理,对零售点的后续监管积极采取动态管理措施,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零售点,通过适当方式逐步调整,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式分为“区域+距离”调控、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三种,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区域+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以下特殊区域或场所。

1.专业性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米;

2.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和轮渡码头范围内部的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3.旅游风景区的商业街、娱乐服务区等开放性场所,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米;旅游风景区内为旅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内部服务性场所,可根据旅客流量设置1至3个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二)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城市街道: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城区经济繁华的主街、商业街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次街、内街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石台县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米;

2.集镇街道:池州市各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3.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所在地街道除外,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三)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30户以上100户以内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2.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监区)等全封闭机构,符合办证条件的,按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设置1个零售点;

3.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设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4.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的生活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店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

(四)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通讯耗材、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网吧、彩票、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及美容美发足浴等以非副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满足相应布局调控模式外,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独立经营以副食品为主要范围的,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内容限制,同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考。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享受低保待遇者,持有效证件,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

(二) 持证退役、转业军人,择选自谋职业非工作安置,在两年内进行自主创业,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

(三)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

(四)在本规定实施前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持证人自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未改变原经营实体且在原持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上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以经营副食品为主要业务的超市,在贵池区城区、东至县城区、石台县城区、青阳县城区经营场所面积300平米以上,在乡镇及行政村所在地街道经营场所面积200平米以上的;

(八)以经营副食品为主要业务的商场或卖场,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九)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售卖场所的服务性场所(含饭店、宾馆、酒店、茶楼、KTV、咖啡厅、酒吧等);

(十)建筑工期在一年以上,人数达50人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工程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场所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不含加盟店);

(十二)专门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四)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中“人口”认定标准:居民小区以社区居委会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户数为准;农村以政府部门统计数量为准;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就学、就业人数以该单位公布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面积”包含营业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办公场所面积等。

第十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自然通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中小学校周围”指自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通常以中小学校供学生出入的校门边框为标准,向左、右或者前方半径50米以内。“进出通道口”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含消防通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除经营场所不满足安全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以及地方政府已明确为拆迁范围的情形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池烟专〔2017〕46号)同时废止。各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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