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东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人口状况、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以科学设定间距、局部总量控制为模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类。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对人口密度较大、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城区道路,根据功能区域划分、繁华程度、消费能力大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城区由通惠街道、苏祠街道、大石桥街道组成,其中通惠街道管辖的赤壁路、纱縠行、苏祠路、杭州路、蓬莱路;苏祠街道管辖的大北街、环湖路、金鑫街、珠市街、芙蓉路、下大南街、大东街、小南街;大石桥街道管辖的江乡路、彭寿街、苏源路、桐花巷、高灯街、同运街、明星路为城区主要道路,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城区除以上主要道路,其他均为一般道路,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六条 乡镇区域主要道路和一般道路,根据区域面积大小、人口数量、居住分散程度、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乡镇主要道路包含思蒙镇(璧山路、虎壁街、张场路、黄山路)、永寿镇(新兴街、文昌路)、复兴镇(新村街、兴月街)、松江镇(松江街、张坎正街)、修文镇(富民路、苏文路)、尚义镇(建镇街、五里墩街)、万胜镇(交通街)、富牛镇(新民街)、多悦镇(建设街)、三苏镇(繁荣街、中兴街)、秦家镇(字库街、建设街),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乡镇除以上主要道路,其他均为一般道路,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七条 行政村(含自然村),零售点设置标准为500户设置1个,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集中居住的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分散居住的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500米。
第八条 城区住宅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为入住达到1000户设置1个,每增加1000户增设1个,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乡镇住宅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为入住达到500户设置1个,每增加500户增设1个,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九条 工业、物流园区生活聚集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500户设置1个,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十条 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经营商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非临街面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临街面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按所在道路标准执行,且作为周边新增零售点参照。
第十一条 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功能为一体、诸多商家共同经营,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内部、市政规划车站候车厅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双向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封闭区域内,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且符合该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
(一)城区经营面积300㎡以上、农村经营面积5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道路标准的50%。
(二)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宾馆、酒店内部,单独设立的面积在100㎡以上的超市、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道路标准的50%。
(三)连锁超市、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道路标准的50%,且作为周边新增零售点参照。
(四)在本区持有以下残疾人证:视力残疾(一、二级)、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二级),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并持相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人经营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50%,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
享受放宽准入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主体的,家庭成员未达到优抚条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变更。
(五)因市政建设、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经营场所拆迁后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户,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50%,且在本辖区只能放宽1次。
(六)因学校、幼儿园的新设、搬迁、通道进出口改变等情况,导致零售点与学校间距不足100米,城区零售点与幼儿园间距不足50米、乡镇(农村)零售点与幼儿园间距不足3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搬迁申请新办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50%,且在本辖区只能放宽1次。现有与幼儿园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八)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学校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十一)城区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乡镇(农村)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学校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三)城区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乡镇(农村)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按照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3.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因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名称发生改变的,合理布局标准按本规划发布之日划分区域设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东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东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眉山市东坡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