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依

  法行政水平,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控烟形势发展,结合辽源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辽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各个街道、镇(乡)以及辽源经济开发区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六条 辽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各个市场单元历年的人口数量、卷烟零售户户均年销量等因素,确定各个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并以此为基准,参考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卷烟消费市场变化等因素,由辽源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在辽源市政务大厅、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单元规划限制的,按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排队轮候。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公布行政许可申请排队轮候情况。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辽源市行政区域所辖城区的街(路)、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路)以及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路)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胡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农村自然屯(组)每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与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居民小区内部每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与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限制进入措施的封闭住宅小区以及不便于社会监督的小区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小区沿街(路)设置零售点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整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综合超市等场所内部可设置1-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与内部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商场、大型综合超市所属建筑物一楼对外的商铺设置零售点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五)以住宿、娱乐、餐饮、洗浴、休闲等为主营项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的百分之一,且应符合本条其他关于距离和总量的规定条件。

  (六)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每100个可供租赁位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且与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足100个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在该工地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依申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可以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

  (九)火车站、高铁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大厅、机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且与内部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

  (十)高校校园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与内部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9.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基于安全因素考虑,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化肥、医药、兽药、饲料、化工产品、佛教用品等易挥发、易造成卷烟受污染的以及经营鞭炮等易燃易爆商品场所的;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经营业态,或者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日杂、美容美发、药妆医械、寄递配送、机耕农具、汽车租赁修理清洗、棋牌室等类似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

  5.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内部的;

  6.住宅楼、写字楼、公寓除一楼与住所相独立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如车库、地下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7.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无人超市、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辽源市本级辖区及东丰、东辽县政府所在地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学校通道口50米内的;

  2.东丰、东辽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学校通道口30米内的;

  3.东丰、东辽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原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学校通道口50米内的;

  4.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5.为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及履行烟草行业社会责任,对于以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玩具、文具书籍、体育用品、书画坊、青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无法延续,在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不受搬迁后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第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高校校园等场所,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在建成交付起一年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第十一条 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单位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指导数控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适用本规定第七条关于零售点间距限制规定时,按照限制距离的二分之一计算,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一)持有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本人经营,且残疾等级为一至六级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四)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对象,通过照顾政策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第十三条  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提供真实有效证明且本人经营,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和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前款规定的对象,通过照顾政策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在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两个场所间的距离,具体测量方式及方法,按照《辽源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距离标准指引》进行。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本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本规定内容所称“不少于”“以上”“内”“不超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原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的《辽源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辽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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