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控烟履约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服务理念和“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西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外,不受西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城区街道、巷道等道路临街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在自然村(组、队、社)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二个,且间距不低于30米;在自然村(组、队、社)临近集市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三)在居民小区内部商业网点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居民小区内部非商业网点设置零售点,每3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30米;以上零售点设置仅限于地上一层。

(四)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1.以住宿为主的,应当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或住宿床位100张以上标准(仅限本经营场所);

2.以餐饮为主的,应当拥有同时容纳200人就餐的桌数或拥有10人以上的包厢不少于20间;

3.以娱乐为主的,应当符合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标准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标准。

(五)在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十个。

(六)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内部便利店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七)在机场、客运火车站(高铁站)、客运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的内部候机、候车大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五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八)在部队、监狱、戒毒所等不对外营业的场所内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九)在大型厂矿、旅游景区内部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五个,间距不低于30米。

(十)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二个。

(十一)公寓楼、写字楼内部仅设置一个零售点,仅适用于地上一层,如符合第六条第四款标准除外。

(十二)在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内部设置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总量不超过十个。

(十三)以经营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商品零售和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业态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零售点布局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截止12月31日)持证户总数的2%。

上述条款中设置零售点数量控制的区域,核定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网吧、网咖、电玩游戏厅、游戏机室等相对封闭、人群密集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如:化工、农药、油漆、化妆品店、纹身室、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以寄递揽件为主的物流快递网点、小区安保门房等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三)特殊区域

1.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出入口50米以内;

2.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咨询机构等;

3.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经营场所。

(四)其他情形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经营类型、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申请人在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改变的;

2.因企业改革、内部转制等改变经营主体的;

3.个体经营户因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或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以工商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为准)。

(二)在符合以下标准的大型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零售点的:

1.位于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2.位于农村乡、镇、村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3.规模较大的品牌化连锁经营企业,同品牌企业连锁店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因西夏区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零售点经营主体停业或变更后,在西夏区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西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零售点,停业后三个月内在西夏区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在居民小区出入口外部两侧10米以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在建项目工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大学校园内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优先办理,但每名优抚对象仅限第一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一)军烈属。

(二)伤残等级七级以上伤残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低保户、五保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中小学校”: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正常招收未成年人就读的大专院校。

“幼儿园”: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自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二)“间距距离”的测量方法是:

1.“点对点”测量方式。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各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2.距离测量时,不穿越公路隔离护栏、护墙、隔离岛等交通隔离设施,不穿越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设施,不穿越固定建筑物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除外,为幼儿、学生上下学出入口与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3.城市快速通道、主干道、次干道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中小学校周围除外;

4.因建筑规划需要,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其与其他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最短距离计算。

(三)自然村(组、队、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实际与城镇、开发区融为一体的城中村,不视为此区域。

(四)“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是指:市场内经营多种商品,各种商品之间关联不大的批发市场。

(五)“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六)“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场所进行交易、流通和配送的特色商业场所。

(七)“集贸市场”是指:在城区、农村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封闭性市场。

(八)以经营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商品零售和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业态是指: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五金建材、彩票销售、游戏室、建筑装潢、消防器材、按摩推拿、保健品、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烟(雾化器)品牌实体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床上用品、寄卖典当、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传真打印、农具农资、照相馆、渔具店、农畜养殖、调味品、海鲜冷冻、宠物店、鲜花店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最多”等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第一次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夏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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