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08-05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勐腊县烟草市场秩序,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区域规划、政策要求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勐腊县烟草专卖局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包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特定参照物、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若干最小市场单元。 

第八条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最小市场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采取总量控制、距离控制、间距+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基础单元内零售点规划布局数量,每年年底进行测评,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的零售点规划布局数量发布实施后同时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限制

第九条  最小市场单元区域应遵循以下原则设置零售点:

(一)饱和区:适用总量控制模式,采取“只退不进”原则,即现有零售点退出后,不再新设置零售点。

(二)稳定区:适用距离控制、间距+总量控制模式,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即现有零售点退出1个后,可以新设置1个。

(三)发展区:适用距离控制、间距+总量控制模式。

第十条  经营场所位于稳定区和发展区,新设置零售点应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勐腊县城区街道、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二)自然村、农场生产队、居民点,按照户数设置零售点。户数100户至200户可设置1个;201户至400户可设置2个;401户至600户可设置3个;依此类推。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50米。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位于城区、乡镇街道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非临时性综合市场(新建或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核定数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总量不超过2个,且经营场所不能为敞开式摊位或非固定经营场所。

(四)下列特殊市场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设置情况如下: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已成熟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单层面积在1000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的一层、二层及地下一层,首次申请前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或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个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朝向临街的商铺与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50米,且计入该层零售点总量。三层及以上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零售点经营场所不能为敞开式摊位或非固定经营场所。

4.商用办公楼宇一层及地下一层,首次申请前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或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个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朝向临街的商铺与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50米,且计入该层零售点总量。二层及以上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零售点经营场所不能为敞开式摊位或非固定经营场所。

5.公交枢纽站、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公共交通等候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汽车站、火车站附属区域站前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6.4A级以上封闭式旅游景点景区内,提供游客接待问询、日杂旅游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反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临街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与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50米,且计入该区域内零售点总量。

7.经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内部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临街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与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50米,且计入该区域内零售点总量。

8.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等学校内相对封闭区域,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位于稳定区和发展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零售点数量、最近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申请人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或优抚对象且为申请人本人实际经营,经营方式为个人经营,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勐腊县城区街道、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2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80米,申请人享受该政策优惠时,限办一证。

(二)因幼儿园、中、小学校设立、改造等因客观情形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主动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位于稳定区或发展区)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勐腊县城区街道、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2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80米,原持证户每户限办一证,不受所属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公告、拆迁公告,或者是道路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勐腊县城区街道、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不受所属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限制。

(四)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但实际经营者(负责人)不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属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限制。

(五)属于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二条  新建楼盘居住区、商业综合体视为发展区,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设置。

第十三条  许可证范围为雪茄烟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单独分类测算,不限定零售点间距离,不与许可证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和电子烟零售点互为参照。

第十四条  申办许可范围为雪茄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经营条件要求:

(一)应配置满足雪茄烟存储要求的恒温恒湿存储设备;

(二)应设置具备雪茄烟氛围的品吸体验空间。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情形的:

1.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经营场所位于非主要街道公路沿线、偏远农庄、山庄、民宿等区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有物业管理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不含小区外附属临街门面、住宅)。

5.经营场所所属自然村、农场生产队、居民点,户数不足100户的。

6.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场所未装修或正在装修等)。

7.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8.经营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建设等许可及未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的;或未经依法依规审批及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车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9.经营场所即将纳入拆迁或征用计划的。

(三)经营模式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无法识别经营业态的。

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定区域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军队内部。

3.未经城市相关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餐饮服务、生产加工厂、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饲料、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水产品、母婴店、渔具店、农资产品销售、儿童游乐场、糕点烘焙、丧葬用品、生鲜专营、冷链制品、成人用品店、幼小托管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在商用楼宇、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内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的其他场所。

(七)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100米范围内,其余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50米范围内。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外,不受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对申请时均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的零售点,但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关键用语的含义是:

(一)相邻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同周围最近1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直接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消费者无需经过生活场所直接进店或直接挑选商品的条件;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有墙体等固定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墙体为砖混结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为经营性用房。不包含私自拆、改、建、装等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以及危房、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阳台、地下室及车库、车棚、流动摊点、售货车、售货亭、书报亭、集装箱、临时棚舍、活动板房、市场无实体墙摊位等。位于新建楼盘居住区、商业综合体的,未完成交接房手续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前申请的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

(四)社会特殊群体、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的残疾人;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退役军人(政府主管部门未安置就业);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烈属证、革命烈士证、退役军人证等证明材料。

(五)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商铺或临街商铺。

(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天然橡胶、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燃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七)幼儿园: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针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八)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九条  经营区与仓储区不能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未精确到门牌号的,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能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最小市场单元行政区划和行政村、自然村、农场生产队、居民点的人口数量以勐腊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包含夜市街、勐腊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机关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所在地(含勐醒、勐捧、勐满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机关所在地);各农场分场场部是指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分场场部所在地,与农场连队相融合的以分场场部为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和勐腊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勐腊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公开、勐腊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消费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政府相关部门重新认定涉及各级最小市场单元行政区划的拆分、重组、新增、更名等变化,以变化后的行政区划重新划分最小市场单元,重新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公示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范围内(包含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由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日印发施行的《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腊烟专〔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附件1:勐腊县烟草专卖局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2. 附件2:勐腊县烟草专卖局经营范围为雪茄烟的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

序号 一级网格单元 现有零售点数量 规划零售点数量 差异户数 市场单元类型 备注
1 勐腊城区 0 2 2 发展区  
2 其它区域 0 3 3 发展区  
说明事项:
   1.全县许可证范围为雪茄烟的零售点总量为5个,不限定零售点间距离,不与许可证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和电子烟零售点互为参照。
   2.申办许可范围为雪茄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雪茄烟氛围的品吸体验空间,并配置满足雪茄烟存储要求的恒温恒湿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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