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3-07-31

第一条 为加强来凤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来凤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县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四条 来凤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及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是指对县城、乡镇、农村等市场区域相对独立的街道、商业区、工业区、居民住宅小区、农村自然村及新型聚居地划分为标准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及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达到本规划相应条款要求。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按需设置、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不同市场区域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来凤县翔凤镇辖区范围内,标有道路(街道)名称等市场区域,新增零售点与范围内已存在的最近的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80米;

(二)来凤县大河、旧司、革勒、三胡、百福司、漫水、绿水等乡镇集镇范围内的市场区域,标有道路(街道)名称等市场区域,新增零售点与范围内已存在的最近的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80米;

(三)来凤县除各乡镇集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公路沿线范围内的市场区域,新增零售点与范围内已存在的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四)来凤县各城乡集镇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小区、游客服务中心,零售点总量达到3个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零售点。未达到3个的,参照上文关于距离限制的要求执行;

(五)行政村按常住人口3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居民聚居区除外),每增加 300 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 5 个零售点;

(六)新增的综合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控制零售点总量,小于50个门店的只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 50 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5个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限制或在本规划相关限制的基础上予以放宽:

(一)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店铺转让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原址若想继续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的;

(三)各城乡集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度假村、旅游中心、连锁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连锁便利店,在本规划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基础上,限制距离可适当放宽;

(四)来凤县委、县政府及国家重点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工程部需要经营卷烟的;

(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证书、相关证明及实际经营者为残疾人、低保户、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及特殊群体的,在本规划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基础上,限制距离可适当放宽;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过道、楼梯间、无店面的小推车、可移动电话亭、设有起居室的经营门店等,不予许可。

(二)生产或经营化工、油漆、农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加工修理、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等)或变质的(生鲜鱼虾等水产品门市部);经营有害、异味的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油漆、化肥、农药、医药保健品及鞭炮、液化气等)不予许可。

(四)经营场所从事美容美发、工艺纹身美术店、洗脚服务、奶茶店、服装鞋店、网吧、影剧院、烧烤店、餐馆饭店等室内公共场所所属区域不予许可;消费者主体为婴幼儿母婴用品店、青少年文玩具店、儿童乐园等不予许可(原因:一是上述市场主体多为公共场所,适应国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要求;二是基于保护未成年免受烟草制品侵害的要求;三是上述行业经营项目单一,不是全天候正常开门经营,与当前物流配送环节不匹配,物流配送环节是早上出门一条线送货上门签收(8点至18点),有的行业上午营业,有的行业中午开始营业,有的行业下午开始营业,有的晚上开始营业,在无规律家数多的情况下,现有物流配送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一一送到位)。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中小学周边50-100米原已存在的卷烟经营场所可以保留);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包括经营场所为两违建筑的);

(十)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指的“零售点间距”是指: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的直线距离;本规划中所指的“幼儿园、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是指:行人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零售点靠近学校一侧的大门行走至幼儿园、中小学主要出入口的最短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二条 随着市场区域的动态变化,原已设置零售点数量限制的,原则上可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当增加零售点,有间距规定的原则上按原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来凤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来凤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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