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3-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威海市文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文登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文登区(含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情况等因素,经研究论证,对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布局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区域市场网格单元为基准, 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情况等因素,结合区域市场特点和发展趋势,合理测算区域市场网格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防止无序过度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方便群众购买、关注社会民生,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适当帮扶。

(四)稍紧平衡原则

紧盯区域市场状态,保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区域市场相协调,保障零售户合理利润水平,在便利消费的同时保持零售点总量稍紧平衡。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测评、动态管理, 每年对区域市场网格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评价,动态调整《威海市文登区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网格单元数量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区域市场网格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网格单元划分。按照文登区行政区划将网格单元划分为两级,镇、街道区域为一级网格单元;社区、自然村区域为二级网格单元。

1.一级网格单元:划分为天福街道办事处、环山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南海新区5个城区网格,以及侯家镇、文登营镇、大水泊镇等12个镇区网格。

2.二级网格单元:城区市场划分为大观园社区、新城社区、金山社区等48个社区网格单元;农村市场以自然村为单位划分为638个自然村网格单元。

(二)零售点布局测算。区域市场网格单元为合理布局规划最终实施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商圈指数、人口数量、消费指数、盈利指数等维度计算各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上限。

第八条  申请设立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公厕、板房等类似场所。

(二)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并且不得与住所相连通及存在类似情形。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货物仓储场所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营业面积;

(三)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属于自有房屋的,申请人需出示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于租用房屋的,需出示租用房屋一年以上期限(申办之日起到租赁期届满止)的有效证明或房产权属证明,以供查验;

(四)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有明确唯一的经营地址,否则,视为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区域市场网格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

城区、镇驻地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农村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为90米以上。

区域市场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已超出规划数量的区域单元不再核发新证,当该单元内零售点数量低于规划数量时依法办理。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设立零售点可不受区域市场网格单元数量和间距标准的限制,但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一)城、镇区域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内部,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火车(高铁)站、码头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他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人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低保户、失业人员、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实际经营者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适当降低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30%,仅限申办一个许可证。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且仅在本辖区内首次申请时使用。

(二)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续,或者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近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二)临时建筑、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违章建筑、以及纳入政府拆迁规划区域的;

(三)申请以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等形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不能采取限制未成年人买卖烟草制品措施的无人超市(商店);

(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已取得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距离其出入口中心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歇业手续,又在其他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市场单元数量限制,可以适当降低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30%。

第十四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区域市场网格单元数量限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适当降低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30%。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体校、武校、艺校等)等。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持证零售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最近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经营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距离。(详见附件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 “以内”“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或行业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文登区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单元数量标准》(附件二)中对各区域市场单元进行明确,威海市文登区烟草专卖局可对数据偏差较大的区域市场网格单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办理时以威海市文登区烟草专卖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文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威烟法[2020]4号)不再适用。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