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0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的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对区域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北辰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参照综合考虑市场区域、网点存量、卷烟销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指标的变化,对本行政区内零售点数量的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示。

第七条 北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因指导数所限,无法给予行政许可的,北辰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好信息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将北辰辖区划分为:商业区域、禁入区域、一般区域三个区域。

第九条 商业区域: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形成一个闭环的区域。以商业区域所在街道、乡镇的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评估标准,将商业区域细分为核心商业区、次级商业区和边缘商业区。(详见附件1:《天津市北辰区商业区域合理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条 禁入区域: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区域,或因各类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一般区域:指除商业区域、禁止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不受本规定指导数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未设置零售点的的商超、购物中心,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凭城市建设公告、拆迁公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自愿迁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经营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一般区域的持证人在经营主体不变的情况下,自愿将经营场所迁往辖区商业区域内经营,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总持证商户的1%(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规划、距离限制与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对应的数量规划的要求:

(一)商业区域中,核心商业区零售点的指导数应不超过辖区整体指导数的5%,次级商业区、边缘商业区零售点的指导数应不超过所在街道、乡镇指导数的70%;

(二)一般区域中,行政村和社区内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常住人口的2‰。

第十六条 商业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标准:

(一)在核心商业区、次级商业区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

(二)在边缘商业区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二)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三)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四)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十八条 一般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标准:

(一)在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二)大型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为独立摊位50个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独立摊位超过50个的按每50个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5个。

毗邻街道的市场商户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此项规定办理;朝向市场外或向内向外同时经营的,依照第十八条第一项间隔距离标准办理;

(三)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内设置的便利店、烟酒店等,依照第十八条第一项间隔距离标准办理,零售点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法明确划分的情形,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窗户、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以临时建筑物或违规建筑物等作为经营场所对外营业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商业配套的独立房产除外;

(五)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成品油、炸药、烟花、爆竹、粮油、无预包装食品、餐饮等物品的场所;

(十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十二)经营场所已纳入拆迁计划的;

(十三)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对以下情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可以放宽20%;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参照第二十条第一项,适当放宽间距限制;

(三)具备经营能力的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革命烈士证等证明材料,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可以放宽20%,零售点数量不受限制;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五)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测量办法参照附件2《北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民小区,是指小区内有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划分小区与外部相隔,有固定出入口,对进出小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理的小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集中交易商品的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公示,公示渠道均为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北辰区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2021年印发的《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北烟专【2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规划表

天津市北辰区区域零售点规划表(街道、乡镇)

序号

地区

现有户数

规划户数

办证指标

1

合计

1893

1850

0

2

果园新村街道

57

75

18

3

集贤里街道

53

44

0

4

普东街道

101

107

6

5

瑞景街道

36

47

11

6

佳荣里街道

22

46

24

7

青(广)源街道

36

35

0

8

天穆镇

192

182

0

9

北仓镇

100

147

47

10

双街镇

191

163

0

11

双口镇

252

209

0

12

青光镇

214

176

0

13

宜兴埠镇

161

175

14

14

小淀镇

190

162

0

15

大张庄镇

74

90

16

16

西堤头镇

214

192

0

17

双环街道

备注:1.数据截至2023年5月底,现有零售点数量超过规划零售点数量,北辰区无办证指标;

      2.零售点合理布局名额分配顺序:

(1)当现有零售点数量低于规划零售点数量后,合理布局名额分配优先满足核心商业区;

(2)核心商业区满足需求后,按照各街镇规划饱和率倒序排名分配名额,在街镇内部按照次级商业区、边缘商业区、一般区域的次序,依次分配。

  

天津市北辰区区域零售点规划表(商业区域)

等级

序号

名称

现有户数

规划户数

办证指标

核心商业区

1

果园东路商圈

23

26

3

2

未来城商圈

4

16

12

3

御龙湾商圈

18

23

5

次级商业区

1

天重道商圈

8

10

2

2

高峰路南段商圈

12

12

0

3

南仓双侧商圈1

1

5

4

4

南仓双侧商圈2

4

7

3

5

小淀镇商圈

21

21

0

6

刘安庄北仓道延长线商圈

23

23

0

7

秋怡商圈

10

9

0

8

田园商圈

22

20

0

9

普东商圈

46

43

0

10

刘园商圈

12

23

11

11

佳荣里街商圈

15

21

6

12

瑞景街商圈

11

15

4

13

青光镇商圈1

66

55

0

14

双口镇商圈1

21

21

0

15

柴楼商圈

17

20

3

16

集贤里商圈

53

30

0

17

双街商圈

57

60

3

18

西堤头镇商圈

42

42

0

19

新景道商圈

5

10

5

边缘商业区

1

津霸公路商圈

13

8

0

2

北韩公路商圈

10

7

0

3

小街商圈

12

12

0

4

樾风华商圈

3

5

2

5

津围公路商圈

17

28

11

6

刘安庄中心街商圈

27

27

0

7

高新大道商圈

25

25

0

8

刘东路商圈

35

35

0

9

宜兴埠南片商圈

14

20

6

10

双口镇商圈2

6

6

0

11

青光镇商圈2

59

49

0

 

天津市北辰区区域零售点规划表(一般区域)

序号

地区

现有户数

区域规划户数

人口规划户数

办证指标

1

果园新村街道

34

72

102

38

2

集贤里街道

0

12

15

12

3

普东街道

23

31

101

8

4

瑞景街道

25

30

84

5

5

佳荣里街道

7

24

78

17

6

青(广)源街道

31

24

85

0

7

天穆镇

167

141

252

0

8

北仓镇

70

120

93

23

9

双街镇

105

65

64

0

10

双口镇

225

174

93

0

11

青光镇

66

51

0

0

12

宜兴埠镇

118

124

72

0

13

小淀镇

116

80

22

0

14

大张庄镇

57

60

27

0

15

西堤头镇

137

108

16

0

16

双环邨街道

备注:1.区域规划户数、人口规划户数择低计算办证指标。

  

天津市北辰区区域零售点规划表(非主营业态)

序号

地区

现有户数

规划户数

办证指标

1

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总持证商户的1%(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

55

19

0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