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通化市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 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电子烟零售点的管理按照《吉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办理,不适用于本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场所,如商场、农贸市场等。
“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所有违法建筑等非商业用房;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特业类零售户”是指宾馆、洗浴、KTV、餐饮等业态类型。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幼儿园、青少年宫内及距离中、小学校园、幼儿园所有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离50米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围” “幼儿园周围”);
(二)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三)无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八)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学生用品、母婴用品、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文化体育、网吧游戏、棋牌社、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烘焙店、熟食店、水果店、蔬菜店、茶叶店、糖果店、散酒水吧类、水产畜禽、生鲜冻肉类、粮油土杂、祭祀用品等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 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一)位于住宅楼或商住楼二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
(十二)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无实际经营商品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布局规则
第八条 除本规定规定情形外,已有零售点最短通行距离50米内不设置新增零售点。
第九条 本规定以通化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圈分布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设置一、二、三级网格总体零售点合理数量和特业类零售点合理数量。其中:一级网格包含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辖区行政区域的零售点;二级网格包含县(市)级烟草专卖局辖区行政区域的零售点;三级网格包含县(市)级烟草专卖局辖区内自行划分的有各中(大)队管理的零售点。
第十条 通化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初测算一、二级网格零售点合理数量,并向社会公开;通化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按照通化市烟草专卖局测算数据自行测算三级网格零售点合理数量,向通化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特殊区域按照以下合理数量规定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总数不超过2个 ;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乡分类为主城区、镇中心区、乡中心区之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屯)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按300人设置;
(三)机场、火车站候车室内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四)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汽车站点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五)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内部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二条 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残疾六级以上)、军烈属、低保户,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初次申请且本人驻店经营的,受零售点合理数量调控,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受网格合理数量调控和距离的限制:
(一)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所在二级以下网格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二)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周围50米内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原持证人提出申请更换到所在二级以下网格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特业类零售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同时符合所在网格零售点合理数量和特业类零售点合理数量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所有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六条 本规定距离测量以两个目标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为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的测算按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通道口向外延伸计算。具体测量办法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行政村屯人数的确定以政府统计部门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参照物: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
第十九条 现有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足50米的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其他与本《规定》规定不符的但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要制定合理数量测算、公示制度、距离测量等内控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范执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 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通化市烟草专卖局2021年公告的原《通化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2021〕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