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同心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心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稳定合理。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办证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给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5.资金投入不足,经营场所不具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如烟柜、卷烟陈列架等);
6.资金投入不足,经营场所未展现出经营业态,无法判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合理化布局要求,无法进行实地勘验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如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及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以内的,以及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等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群众消费、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同心辖区主要街道(见附表1)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对侧扇形距离不低于80米;其他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对侧扇形距离不低于100米;如当地政府变更街道名称按照原街道布局标准办理;如政府扩建或者新建街道等,参照本条布局。
2.美食街、商业街、民俗街等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对侧扇形距离不低于50米。
3.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第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项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鲜花店、台球室、擦鞋店、棋牌室、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服务、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隔距离达到100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600米以上。
5.书报亭、电话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符合当地政府及车站管理规定)的,在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部队、监狱、高等院校、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视情况设置1个零售点。
3.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便民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且不违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等要求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4.行政村按居住户数布局零售点,每村户数超过500户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不足5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按照行政村居住户数布局标准执行。
6.商业综合体内部(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7.星级宾馆、酒店(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酒店、度假村(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8.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矿区、物流园区、工厂等,用工数超过1000人以上的,可在生活区设置1个零售点。
9.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10.经营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的饭店、娱乐服务类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
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方便管理条件的,一个服务区单侧只设置1个零售点。
12.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每个加油(气)站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便民市场(早、晚市)、集贸市场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总摊位、柜台、门面数的1%,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能低于3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及其小区大门供居民进出通道两侧零售点按小区规模(住宅套数)设置,住户在500户以上,可设立零售点1个;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能低于30米。住宅小区中形成的商业街、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第七条第一项执行。
(四)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五)两年内连续或者累计停业2次以上且累计停业时间在13个月以上的商店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第八条 根据同心辖区实际,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受第七条的布局限制,但第六条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除外:
(一)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2个月内,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属于备案名单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通过网站查询及证书核验,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的军官、士官、义务兵,以证件颁发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军(警)烈属、低保户、应届初次就业大学生等社会特殊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仅限第一次申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经营地址所在乡、镇、村、街道内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一次拆迁仅限一次变更申请),且负责人(经营者)不得改变、主营业态性质不得改变。
(四)持证零售户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主动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到原经营地址所在乡、镇、村、街道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自情形发生6个月内,主动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到原经营地址所在乡、镇、村、街道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四)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场所。
(五)商业综合体是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
(六)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七)零售点与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间距测量标准: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供师生进出通道口与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短距离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不含对外开放的仓库门等不供消费者出入的门)。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
(八)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短距离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不含对外开放的仓库门等不供消费者出入的门)。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九)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十)特殊情形测量:遇到台阶时,应上行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台阶距离不计算在内;遇到不同层时,应将楼层、电梯、步行梯高度、长度排除在外。
第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对办理延续申请,除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性规定外,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如遇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同心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原《同心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同心辖区主要街道
序号 主要街道划分
1 豫海街南至名相路、北至永安路
2 文化街南至银平路、北至永庆路
3 团结街南至豫海南街、北至永安路
4 民生街南至银平路、北至建设路
5 长征路东至宝中线、西至同心大道
6 银平路东至团结街、西至同心大道
7 永安路东至豫海北街、西至同心大道
8 利民路
9 建设路
10 永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