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鹰潭市月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和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将月湖区划分为城市辖区、最小市场单元及特殊情形三种类型,分别设立不予发放、间距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四种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例如: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经营场所内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的酒吧、网吧、电影院等;

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5.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7.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8.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9.违章建筑或政府规划六个月内待拆迁的建筑;

10.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1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七条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含少年宫)内及出入口200米范围内的;幼儿园校内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出入口指的是正常使用的前门和后门、侧门,但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除外),不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辖区内所有街道实行间距限制模式,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00米。

对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棋牌室、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九条 对有明显界限的单独区域实行最小市场单元模式进行规划。

(一)以下实行总量+间距模式,即总量控制的同时,与最小市场单元外部零售点及其内部零售点之间间距均应符合第八条的规定:

1.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7个;

2.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零售点所有出入口、售卖窗口位于最小市场单元内部,消费者需进入该单元内方可进行交易。下同)的零售点应为全开放式门店,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

3.行政村零售点数量7个以上的不再增设零售点,下降至7个以下后实行退一进一; 7个以下的其他行政村,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4.高等院校、工厂等相对封闭单位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

(二)以下区域实行总量模式,即总量限制外,不受最小市场单元内、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为间距参照物:

1.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1个;

2.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零售点不超过2户,原已设立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3.公园、旅游景点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1个;

第十条 特殊情形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当降低标准,原则上只适用一次。

(一)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明)、军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初次就业大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仅限本人经营;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上述放宽条件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要求,所述的适当降低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规定标准的50%。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名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经营区和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小饭桌、早教中心、托育机构等针对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不具有学籍的,不属于中小学及幼儿园范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的原则:测量遵循道路交通规则,按照交通管理规定行人行走的路径进行测量确定。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学校门口与零售点门口最近一侧的门沿。

(三)其他:相邻的两个零售点的距离最近两边门沿的长度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月湖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店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鹰潭市月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的《鹰潭市月湖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月烟办[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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