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蓟州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蓟州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蓟州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蓟州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蓟州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结合蓟州辖区卷烟消费需求、零售户收益、零售市场布局等情况,核定辖区年度零售许可合理数量。
第七条 零售点规划的方式,以蓟州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特定参照物、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若干基础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单元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总量控制、距离控制、总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第八条 根据蓟州辖区实际情况,以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为依据,划分“24(农村)+1(城区)”个基础市场单元。24个农村基础市场单元指下仓镇、桑梓镇、邦均镇、东施古镇、白涧镇、许家台镇、侯家营镇、下窝头镇、礼明庄镇、上仓镇、杨津庄镇、东二营镇、东赵各庄镇、尤古庄镇、别山镇、穿芳峪镇、孙各庄满族乡、西龙虎峪镇、洇溜镇、马伸桥镇、出头岭镇、官庄镇、罗庄子镇、下营镇;1个城区基础市场单元指城区(渔阳镇、州河湾镇)。以基础市场单元,核定零售点合理数量。
在基础市场单元内,以主要街道、行政村、集贸市场、西部城区、州河湾镇还迁小区、商业楼宇、大型商超、大型酒店宾馆、书报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若干特定区域、对象划为特殊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在适用基础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要求基础上,设定特殊的零售点布局规范要求。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娱乐服务”业态的除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十六)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
(十七)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八)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九)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二十)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的;
(二十一)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蓟州辖区实际,以下情形在符合本规划第九条的基础上,给予放宽零售许可,不受整体布局及所在市场单元零售许可数量及距离限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抚恤对象,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抚恤对象的共同生活的内部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内部家庭成员间变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且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请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蓟州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因上述原因持证人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一年内到蓟州辖区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请的;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自愿迁址到蓟州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请的;
(六)政府鼓励扶持发展的蓟州区西部城区范围(附件1)内设置零售点的;
(七)对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为弥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和服务盲区,首个申请的;
(八)集餐饮、住宿、娱乐一体的酒店、宾馆且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
第十一条 根据蓟州辖区实际,对特殊市场单元设置以下卷烟零售许可布局规范:
(一)蓟州区内集贸市场(附件2),按照每5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每个集贸市场零售点总数最多8个。对经营户摊位或店面数量小于50个的集贸市场按照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设置1个零售点;
(二)蓟州区辖区主要街道(附件3),同侧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且间隔5个店面;
(三)蓟州辖区内行政村(不含城区城中村、辖区主要街道),按照常住人口4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400(不含)-8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8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8个;
(四)居民住宅楼不予设置零售点。城区已形成的商住小区外延临街住宅楼一层、州河湾镇还迁居民住宅楼一层能够提供有权证明及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进行经营的相关证明的除外;
(五)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大型商超每个楼层设置1个零售点;
(七)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简易房)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零售点,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划在实施之日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持证人在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测量距离,其测量的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幼儿园与经营场所出入口。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天津市蓟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蓟州区西部城区范围
2.蓟州区内集贸市场
3.蓟州区辖区主要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