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市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第五条 本市零售点总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海口市烟草专卖局以近两年零售点数量历史峰值以下的合理比例确定当年指导数,并应定期公布。
本市下辖的秀英、龙华、琼山、美兰四个行政区域为二级市场单元。对二级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设置数量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额度和零售点存量等。二级市场单元持证率高于全市持证率的,原则上该单元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但政策扶持区域(如江东新区、五源河新区等)或业态范围内申办零售点的,可在二级单元之间适当调配额度。
第六条 主城区、乡镇中心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乡镇级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及分场所在地及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沿路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的区域)采取距离布局模式,基本标准为距离最近的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
第七条 农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采取数量布局模式,人口数500人以下的村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的村庄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
第八条 特殊区域或特殊业态单元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布局或数量布局与距离布局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一)相对封闭、主要对内经营的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布局,不受基本距离标准限制,但应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点。
1.大型厂区、大型园区、特色风情小镇、相对封闭性住宅小区、商住两用小区等场所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距离最近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2.旅游风景区内可设置4个零售点,且距离最近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大专院校每个独立校区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距离最近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厅、飞机场候检区、飞机场隔离区、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5.商(农)贸市场每100个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距离最近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最多不超过5个;
6.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有独立消费区域的(不含加油站便利店)及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需在公共楼层;
8.主城区营业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乡镇营业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9.客房总数达3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及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饭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10.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型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指导数的3%。不满上述比例时,依据本规划相关规定,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50米之内、幼儿园内部及周边30米之内,不得设置零售点;
(二)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详见附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持证人主动歇业后1年内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适用前述照顾政策时,仅限一次照顾政策;同时,第(一)(三)项情形的,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海口市烟草专卖局严格遵循“先申请先审查先受理”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距离是以营业场所出入口(营业窗口)相距最近边缘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习惯性步行的最短路径距离。有物理隔离的街道,按照行人习惯性步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 “以上”“以下”“不低于”包含本数,“不满”“之内”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海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海烟专〔2018〕7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性条件清单
附件
限制性条件清单
具有下列限制性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
8.无固定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除外);
11.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1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3.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14.通过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