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3-07-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永昌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昌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零售点。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永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永昌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除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永昌县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农场所在地街道、居民区、生产生活区、商业区、各类综合性市场、公路沿线两侧、农村区域等区域,零售点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二)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候大厅、大型商业综合体、厂区等内部,零售点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布局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对一、二、三级残疾人和烈属(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有效证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按照标准50%执行,但对同一申请人仅放宽一次且由其实际经营;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布局不受本规定第七条间距限制:

(一)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经营场所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迁址经营、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类场所,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的;

(五)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食杂店,单层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和办公场所)80平方米以上的;

(六)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

(七)其他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布局零售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是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但是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他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三)不符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予布局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实际可通行距离,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到最近零售点的进出通道口中心、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且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二)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从学生进出通道口中心测量的实际可通行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永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为规范性文件,编号为YCXYCZMJ〔2022〕1号,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永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永烟发〔2021〕9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