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莲花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下同)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以下简称:卷烟)零售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莲花县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莲花县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具体事项可到莲花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咨询。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业态、经营需求、经营场所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同时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零售点按照“一户(点)一证”设置,结合区域特征,对城乡街道、居民小区、行政村、自然村等区域,按照道路、特定参照物等根据不同单元格的经济状况、人口结构、消费需要、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数量和间距并行的方法进行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莲花县中心城区、各街道、大型厂矿厂区及其他主要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与点之间,在原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申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非主要商业街道卷烟零售点与点之间,在原有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新申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小区按每150户居民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批发一条街内的卷烟零售点严格按照摊位数量设置。包括:县城区内各类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农贸市场内门面或铺位不超过100个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每增加2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乡镇各类农贸市场、综合市场、批发市场内门面或铺位不超过100个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每增加3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莲花县大商汇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1)大商汇区域范围界定标准:

大商汇区域范围往北以兴莲路入口、往南以清泉路、往西以永福路、往东以永安大道为界。

(2)以现有的19户持证零售户为限,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退一补一”,即在原19户持证的卷烟零售户中,如果出现1户退出经营且已完成注销手续,本区域内可新增1个零售点,但新增的零售点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3项的合理布局规定。

(五)、风景旅游区(景点)、农(林)场企业等对内经营的场所,零售点数量不超过6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六)、火车站等场所内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七)、客运站等场所内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需要控制零售点数量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距离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区域)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及娱乐场所(网吧除外);

(三)、政府明确的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持有烈士证的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未就业的退伍军人(须本人经营)、持有低保证的贫困户或国家精准扶贫对象等国家需要特别优抚群体;

(四)、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建中小学等客观原因导致需变更地址的;

(五)、本规定实施前设置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原持证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办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放宽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党政机关内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等;

(二)、经营场所方面,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位、简易板房)、待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三)、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的。经营场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城区以20米、乡镇农村以30米范围内为限新办零售许可证。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五)、未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法院、银行等国家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如游戏机、博彩机等)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在教育局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中等职业中学、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

本规定中幼儿园、中小学、专门学校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边框为起点,从门的两边缘分别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特殊群体、优抚对象在本辖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倾斜,且必须是本人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一户(点)一证”是指一个经营 场所或一个零售点只能使用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测量零售点间距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确定。实地测量时,从申请零售点出(入)口门边到相距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门边,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测量直线距离,习惯性行走包括横穿街道情况;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都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长期封闭路段、隔离带等情形,应当沿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新申请零售点”是指自本规定实施开始,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退一补一”模式是指区域内原有卷烟零售点歇业退出一户,新办一户。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原格局不变”是指自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莲花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店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江西省莲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5月1日莲花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莲花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如遇本办法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