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人口状况、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以科学设定间距、局部总量控制为模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类。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对人口密度较大、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城镇区域一般街道,根据功能区域划分、繁华程度、消费能力大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文林、普宁、怀仁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位于老城区街道,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80米,包含书院路、建设路、光明路、文林路、陵洲路、南坛路、八一街、白象巷、半山路、碧海街、滨河路、步行街、电信街、东升街、纺织街、富民路、光明路、广场街、国道街、华光街、惠民街、嘉南大道、嘉南路、建设路、江心街、金马路、聚丰巷、奎星街、黎明街、利民街、粮食街、陵阳巷、柳树街、绿岛街、南街、欧洲街、群英街、仁和街、仁眉路、仁寿大道(上段)、胜利街、书院路、顺河街、文林路、先锋街、新农街、新兴街、幸福街、迎宾大道(西)、育才巷等街道。
(二)文林、普宁、怀仁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位于新城区街道,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20米,包含龙滩大道、新城路、商务大道、陵洲大道、八里街、柏林路、城北路、创业大道、大华路、高滩路、高滩南路、广电街、怀仁大道、静宁路、陵州大道、民安路、仁济路、仁寿大道(下段)、诗书路、文宫路、文锦街、文同路、星光路、学府路、银杏路、迎宾大道(东)、永兴路、玉锦巷、园区北路、园区南路、园区中路等街道。
(三)视高街道办事处所辖一般街道,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包含里仁乡白蜡街、里仁街,清水镇北街、东升街、南街、市场街、太平路、西街、新西街、正街,视高镇河心街、新街,兴盛乡舒坪村、新兴街、兴水街等街道。
(四)视高街道办事处所辖开发区街道,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200米,包含视高街道内川港大道、钢铁大道、红星路、花海大道、环府大道、环湖路、景观大道、老213线、美食街、商业街、视高大道、天府大道、同心二街、同心一街、新建老街、兴安大道、视中建大道、中粮大道等街道。
第六条 其他乡镇区域一般街道,根据区域面积大小、人口数量、居住分散程度、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考虑,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包含文宫镇、禾加镇、龙马镇、方家镇、大化镇、高家镇、禄加镇、宝飞镇、彰加镇、慈航镇、汪洋镇、钟祥镇、始建镇、满井镇、富加镇、龙正镇、黑龙滩镇、北斗镇、贵平镇、宝马镇、珠嘉镇、曹家镇、藕塘镇、板桥镇、谢安镇、新店镇、虞丞乡、青岗乡等乡镇街道。
第七条 行政村(含自然村),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每1000人设置1个,每增加1000人增加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50米。
第八条 工业、物流园区生活聚集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每50户设置1个,每增加50户增加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200米。
第九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含小区周围临街门面)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按照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5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经营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且作为周边新增零售点参照。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按照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功能为一体、诸多商家共同经营,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经营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按照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内部、高速公路服务区、市政规划车站候车厅内根据管理方规划及场内面积、旅客流量等因素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至2个。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按照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2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按照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封闭区域内,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且符合该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
(一)城区经营面积200㎡以上、农村经营面积5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以及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分店。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20%。
(二)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宾馆、酒店内部,单独设立的面积在100㎡以上的超市、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30%。
(三)申请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户籍所在地由本人实际经营,并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明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50%,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享受放宽准入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主体的,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未达到优抚条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变更。
残疾人放宽办证的条件、情形以及所需证明材料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因市政建设、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经营场所拆迁后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户,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后的间距应控制在该零售点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50%以上,且在本辖区只能放宽1次。
(五)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设、搬迁、通道进出口改变等情况,导致零售点与学校间距不足100米,与幼儿园间距不足5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搬迁申请新办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一般街道间距标准的50%,且在本辖区只能放宽1次。
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有总量限制的,不得超过总量上限。
第四章 禁止和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八)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十一)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三)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按照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的最短直线距离。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文林、普宁、怀仁街道办事处所辖新城区、老城区,是指迎宾大道为界,以东的城镇区域为新城区,以西的城镇区域为老城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特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统一进销存管理,在全市分店数达到30个以上,或在本辖区内分店数达到10个以上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第二十五条 因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名称发生改变的,合理布局标准按本规划发布之日划分区域设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则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仁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1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仁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