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2年收录时间:2023-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石泉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石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一)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二)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三)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的最低面积标准。

(四)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

三、合理化布局条件

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石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零售点规划数量=基础规划数量+修正规划数量

(二)基础规划数量计算方法为:

基础规划数量=二级/三级市场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一级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一级市场单元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一级市场单元卷烟销售总量÷一级市场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的划分

(一)主城区(向阳路、环城路、老街、滨江路)分为一级单元,分为三个单元

向阳路主干道(珍珠河桥以东至政务中心春潮广场东侧)为一个单元

环城路(水厂门口-新桥桥头石磨路口)、老街(东门-西门含文昌路)、滨江路(老大桥-春潮广场)为一个单元

社区、住宅小区、移民搬迁安置点为一个单元

社区、住宅小区、移民搬迁安置点按200户(套)或600人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150户或400人增加1个指标。已满消费需求的,不再办理零售许可。

(二)集镇为二级单元,分为三个单元,

各集镇、古堰、杨柳、兴坪为主要街道为一个单元

国道、省道公路沿线设为一个单元

居民小区、移民安置点、自然居民点为一个单元

(三)农村为三级单元,分为两个单元

村庄、公路沿线为一个单元,移民安置点为一个单元。

按200户(套)或600人设置1户,每增加150户或400人设置1户。已满消费需求的,不再办理零售许可。

(四)特殊区域主要包括不能归入以上区域执行统一规划策略的相对独立区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封闭高速公路沿线等。

第九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方式为:

城区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城区道路、街坊路(小区路)按照不低于2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集镇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3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农村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10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在城市主干道同侧最小直线(直角)距离不得低于20米,在背街的巷、道同侧最小直线(直角)距离不得低于30米。在各镇所在地的主干道同侧最小直线(直角)距离不得低于30米,在背街的巷、道同侧最小直线(直角)距离不得低于50米。各镇公路沿线(国道、省道、县道)最小直线(直角)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城镇主干道划分以石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划文件为准)。距离测量方式以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相邻持证烟草制品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进行测量,实际测量时,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四)特殊区域:按照“一区一策”的模式,单独规划零售点数量,规划数量详见规划附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数量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或因法定继承需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三)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大门口相对方向、两侧分别向外延伸直线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1000平米以上)、商场(2000平米以上)及其他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五)一定规模以上(占地30亩以上或实际用工人数300人)的建设工程项目、厂矿区域,为满足内部员工需求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四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党政机关内部等);

(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任一进出通道口50米(含)范围内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

(十三)经营化工、化肥、种子、农药、油漆、药品(中药)、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以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十四)对“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十五)已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六)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七)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十八)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二十)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二十一)经营内容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销售及维修、五金家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场所、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服装缝纫、丧葬祭祀用品、物流寄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建材、机电配件、电器、洗车行、渔具店、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干洗、礼品回收、房产中介、粮油、调料、儿童用品、餐饮、网吧、花卉礼品、KTV、酒吧、宾馆住宿、蔬菜水果、彩票站、茶楼、水产生鲜、肉禽、孕婴用品、咨询中心、电影院、音像制品,照相馆、宠物店、劳保防护、兽药饲料、籽种肥料、饰品箱包、农用机械、体育用品及健身房,培训教育机构、游泳馆、金融保险机构、旅行社、保健品等业态,且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等与主营业务相独立场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十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十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十四)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二十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区域。

第十三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的,根据人口数量、消费能力、以满足需求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上不予新设零售点。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四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100-15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集镇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实际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副食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四)非聚居区工程项目(按工期时间设置零售点,工程完毕后,如无消费群体,不再设置零售点;如已有零售点能满足消费需求,也不另设置零售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指农村,是指除城区及集镇所在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内”含本数。第十条中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大门相对方向和两侧及之间的距离。该距离(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项“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石泉县城内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划指标数的限制:

1、残疾人:本地户籍,持残疾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限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经核查属实放宽准入一次)。

2、烈属:本地户籍,烈士直系亲属,持烈士证书(且只可为直系亲属中一人放宽准入一次)。

3、退役军人:本地户籍,持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无收入来源证明(只可为本人办理)。

4、军属:持军属证(放宽准入一次)。

5、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总量控制,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在先原则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应当不予延续。

3.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示。石泉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及社会公开相关指标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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