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6-18

玛纳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玛纳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制定于2007年6月,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玛纳斯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玛纳斯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状况等因素,统筹规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本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工业园区。

第六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22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220人口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44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4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22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18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36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6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18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乡级行政中心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二)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居民住宅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5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50户居民住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居民住宅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数不足60个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20个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固定摊位(门店)数120个以上的,每增加60个增设一个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数6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固定摊位(门店)数300个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及商业街)。按照固定门店数每50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50店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0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店以上每增加50店增设一个零售点。商业街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五)火车站、汽车站内按日均客流量3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工业园区网格内的厂区按区域内每4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口的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800人口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幼儿园园内及距离校园、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位置城区(县城)100米,乡镇50米区域内的。(100米、5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含100、50米);

(二)县域内在拆迁规划的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原在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玛纳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玛纳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5月25日起实施的《玛纳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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