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第三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区域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满足社会消费的同时保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区第三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等。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对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针对不同的市场区域类型,根据消费习惯、业态服务半径、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等参考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等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单元,以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

第九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零售点规划的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达到规划指标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零售点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商住小区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商品房数量,每2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商住小区外的沿街底商按小区底商数量,每10个底商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8个,且零售点间距都不得低于5个商户;

(六)商用办公楼宇每栋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3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个商户;

(八)区域单元格内卷烟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不得超过3%。

第十条   依法依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八)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内部场所;

(九)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一)经营场所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

(十二)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成品油、炸药、烟花、爆竹等物品;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对以下情形可以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自愿迁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经营重新申请办理的;

(四)满足新建商业区、居民区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监狱、看守所、部队营区等对内销售的封闭场所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七)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区,是指小区内有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划分小区与外部相隔,有固定出入口,对进出小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理的小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集贸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以集中交易商品的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与住所相独立: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低于”“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区第三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2016年11月15日发布的《天津市区第三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三烟专办〔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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