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彭阳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彭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彭阳县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以需求为导向实施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零售点的布局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规定
第六条 设立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按照城区和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和驻地部队、车站、居民小区等场所设定。布局的设定以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条件来衡量。
第七条 城区和乡镇街道、巷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八条 农村自然村居住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递增1个零售点;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居民小区内(包括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小区)入住户数达到250户设1个零售点,按照每增加200户递增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产业园区内零售点按照每10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
第十一条 在汽车站、火车站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所在的站点日均客流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且有1个以上零售点,按照日均客流量每超过1000人次递增1个零售点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日均客流量进行零售点布局。
第十二条 饭店、餐厅、酒楼等餐饮类按照包间加散客零座达到30桌以上(其中10人桌必须达到25桌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内,驻地部队、看守所等特殊场所,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有便利店的,原则上“一点一证”。
第十四条 按照上述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后,应当按照“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申请先后顺序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处罚之日起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6.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7.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类:
1.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内、各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内、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
4.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机构和门店;
5.网吧、KTV、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宾馆、体育场馆、台球室、舞厅等相对封闭、人群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内;
6.文物保护区域内;
7.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定拆迁区域内的;
8.在违法、违规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定已标示待拆迁区域内的;
9.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四)经营场所类: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以居民阳台、窗户或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电话亭、书报亭、停车场收费亭、铁皮房、简易房和不固定的临时的经营摊、点、车棚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之类物品的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站点、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调味品、冷鲜肉、床上用品、博彩店等专业性较强,且与副食品无关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零售点设立可不受布局标准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三)因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不受间距限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五)因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客观原因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六)在建项目工地。
(七)持有合法有效证件、首次办证的军烈属(配偶、父母、子女)、残疾人(须具备经营能力)、退役军人、应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
特殊群体本人不再继续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第三章 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彭阳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现场测量由彭阳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实施。
第十八条 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十九条 合理布局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经营场所之间可测量的距离。具体取值要求如下:
(一)街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间距取值为可通行、可测量的直接距离。
(二)街道路面等于或大于6米的,间距取值为可通行、可测量的单边距离。
(三)使用测量工具实地测量时,必须以经营场所进出口的中心点为测量的端点进行测量和取值。
第二十条 合理布局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是指营业场所室内用于商品出售、陈列等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居住等其它区域面积。
第二十一条 合理布局规定中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一目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规定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央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规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表,并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因素和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以外”“不少于”“不低于”“范围内”均含本数。
(二)本规定中的“专门学校”是指:招收十八岁以下学生的专业性学校。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彭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