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善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夹江县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夹江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夹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市场导向、优化布局”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标准
第四条 夹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夹江县现有卷烟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密集程度、城市整体规划等具体情况,以满足卷烟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组合运用距离模式、数量模式、禁止准入清单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相结合的科学合理布局模式。
第五条 根据城乡差距、商业发展、消费满足、市场管理和历年许可证增长趋势,将辖区划分为十八个区域,对每个区域规划零售点数量指标,当区域零售点数量增加或减少后,达到该区域核定数量时,可实施“退一进一”的动态平衡控制。区域零售点数量核定详情见附件《夹江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区域数量核定表(2021-2025)》。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市场管理的要求,夹江县烟草专卖局可每年在执行上级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对《夹江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区域数量核定表(2021-2025)》中的各区域数量分布进行合理微调。
第六条 依据第五条规定,在核定的区域数量范围内,中心城区(含新区)、场镇区域新增零售点需满足各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大于等于50米的要求,公路沿线、非场镇所在地对辖区各公路沿线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大于等于100米。客运汽车、火车站候车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综合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市场内总商铺的2%。
第七条 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以拟申请零售点与周边相邻零售点的立柱之间最近距离为两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距。周边是指以拟申请零售点为中心的半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终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原经营场所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零售点;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个月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5.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申请停业,停业连续或者累计18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6.宾馆、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等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7.不在同一个楼层的零售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因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第一条“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车辆等),或其他附属性经营场所(如地下室、阳台、储藏室、车库、值班室、门卫室、车棚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 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无实体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地点设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的
(1)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为3-6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学前教育机构。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机构。
(2)城区中小学校内部以及城区中小学校所有进出入通道口向外延伸150米(含150米)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中小学校内部以及农村中小学校所有进出入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含50米)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幼儿园(城区、农村)内部以及幼儿园所有进出入通道口向外延伸 50米(含50米)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党政机关内部;
3、网吧、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化布局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
(一)经营面积超过200平米(不包括仓储、办公等场所)的超市、商场,在符合区域数量要求的基础上,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20米进行核定,但需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二)经营面积超过500平米的大型宾馆、酒店、茶楼、酒吧、度假村、KTV歌城等娱乐场所、服务型场所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在监狱、部队、高等院校等较为封闭场所内部的零售点,可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需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新增零售点的间距核定不受以上二种情形核定的经营地址影响,具体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1738247817)、《烟草业态分类》进行核定。
第十条 按照服务社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
(一)对残疾人申办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零售许可证的,根据国家伤残等级相关评定证书,具有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核实在符合区域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可按照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20米进行核定;
残疾人放宽办证标准: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放宽的情形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扶贫户、特困户申办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零售许可证的,持有政府开具的有效相关证明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经核实在符合区域数量要求的基础上,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20米进行核定。
(三)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主动搬迁或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灭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明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经核实后在符合区域数量要求的基础上,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20米进行核定。
同一申请人只享受一次政策倾斜,且新增零售点的间距核定不受以上3种情形核定的经营地址影响。
(四)在符合区域数量要求的基础上,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在符合区域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通过本规定第十条(四)、(五)申领许可证的零售点业态应为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食杂店、超市、便利店或烟酒商店;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办理延续申请时,不受已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
(三)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地域名称不受拆乡并镇影响,在本次合理布局的有效期限内如果区域行政名称发生变化或改变,仍然依据本规定划分区域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乐山市夹江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6月公布的《夹江县烟草专卖局(2020-202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乐山市夹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夹江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数量核定表(2021-2025)
区域名称 | 包含区域 | 管辖中队 | 原有数量 | 现有数量 | 2025核定数量 |
木城片区 | 木城镇、南安乡、迎江、龙沱、千佛5社、千佛4组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一中队 | 67 | 66 | 60 |
歇马华头片区 | 华头镇、歇马乡、麻柳乡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一中队 | 45 | 44 | 40 |
界牌片区 | 界牌及沿线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一中队 | 55 | 55 | 47 |
马村中兴片区 | 马村乡、中兴镇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一中队 | 62 | 62 | 60 |
黄土片区 | 黄土镇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一、三中队 | 77 | 77 | 60 |
顺河片区 | 顺河乡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二中队 | 33 | 33 | 35 |
甘江片区 | 甘江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三中队 | 105 | 105 | 80 |
甘霖片区 | 甘霖、何村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三中队 | 42 | 42 | 35 |
新场片区 | 新场镇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三中队 | 87 | 84 | 70 |
土门片区 | 土门乡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三中队 | 34 | 34 | 25 |
吴场三洞片区 | 吴场镇、三洞镇、永青乡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三中队 | 85 | 85 | 75 |
梧凤青州片区 | 梧凤乡、青州乡管辖范围及道路沿线 | 三中队 | 29 | 29 | 25 |
迎春东路片区 | 迎春东路、老烟市、邓沟路、东进路、东进西路、吉祥街、城北(新区)市场、进站路、客运中心、杨油坊巷、新华路、新寓街、同兴巷、黎浩口、新华大道、瓷都大道1-500号 | 二中队 | 115 | 115 | 100 |
迎春西路片区 | 迎春西路、迎春街、迎河巷、宾归巷、察院街、东市街、东市巷、分司街、吉庆街、西街、南屏街、南街、西河路(水工厂)、镇河街、宿漕村、千佛村2组、3社 | 一、二中队 | 90 | 88 | 85 |
迎春南路片区 | 迎春南路、新华社区、新华村、飞机场路口、邓扁路、王水井街、牌坊路、新村村(3组、10社)、何村1社、气象局、新市巷、城东市场、城东街、共兴巷、华兴巷、和谐1号、华兴路 | 二中队 | 98 | 97 | 100 |
迎春北路片区 | 迎春北路、金桥路、东大街、复兴路、姚桥路、火车站、谢滩村、环城北路、西街、祥和巷、青果街、人民市场、西市街、南市街、小毛街、小东街、北街、北市街、积金巷、建设北路、建设路、建设中路、同发街、和平路、学正街、学正后街 | 二中队 | 103 | 103 | 85 |
瓷都大道、夹江广场片区 | 瓷都大道500号以上、工农村、工农路、迎恩路(和谐三号)、永中街、永振街、安康街、永华街、广场路、韩漕街、祥云街、东升街、时代广场、景宏时代、广盛街、杨公堰路、体育路、碧玉街、月儿街、云吟街、圣提路、兴隆街、学业街、观音路、云甘路(塞纳城邦)、文体小区、水碾街、拥军路、、宋院街、交通街、碧山路、走马街 | 一中队 | 110 | 107 | 85 |
千佛片区 | 千佛大道1段、2段、易漕西路、千佛北路、滨江路、永红路、裕和路、春江东路、华都路、薛村村、云吟村、在古村、在古路、永胜村、振兴路 | 一中队 | 41 | 40 | 60 |
合计 | 1278 | 1266 | 1127 |
夹江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