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3年收录时间:2023-06-11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农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考虑控烟形势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日常经营的固定场所。

汕头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

第四条  汕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具体实施金平区、濠江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汕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本市零售点布局以全市各街道(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乡分类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结合地方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帮扶政策和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一体化发展需要,将最小市场单元划分为农网及城网,分别设置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设置数量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新增设置零售点,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汕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确定全市各区县所辖各街道(镇)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每年结合区域属性、零售点存量、消费习惯、卷烟销量、城乡建设进程等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全市各街道(镇)的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现有数量、零售点额度数、排队轮候等情况每周在各区县政务服务窗口或相关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全市各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遵循零售点指导数限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本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且为2021年6月10日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持有军队或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优抚证明、享有抚恤补助的退役优抚军人等社会优抚对象,且为2021年6月10日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数量、间距限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本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六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负责发证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歇业后六个月内就原发证机关负责发证区域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二)本规定正式施行后,因新设学校、原有学校出入口改建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告知书三个月内办理歇业,歇业后六个月内就其他经营地址在原发证机关负责发证区域内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三)自然人持证零售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就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四)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点)内便利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涉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不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第三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味或粉尘污染等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美容美发、机械修理、烟花爆竹、农药化肥、化工化学、五金材料、燃油燃气、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油漆、纸品等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距离以内的;

(六)未形成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的;

(七)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除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被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九)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附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必须有实质性的物理间隔。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距离”是指两个场所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止点为两场所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选择两场所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作为起止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的,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行业发展、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4日公布的《汕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汕烟专〔202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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