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丹东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单元是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零售户总量相对稳定、行政区划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各零售点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
第六条 制订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原则;
(三)坚持服务社会、树立责任原则;
(四)坚持均衡发展、逐步调整原则。
第七条 结合丹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等实际情况,零售户总量相对稳定、行政区划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设置两类零售点单元:
(一)街道类零售点单元,指发证机关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乡镇类零售点单元,指发证机关辖区内各乡、镇政府所辖区域。
第八条 根据零售点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等指标,综合计算确定各零售点单元总量指导数。
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每半年对辖区内各零售点单元总量指导数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对外公示各零售点单元的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总量指导数95%的,列为鼓励准入区,发布绿色等级提示,提示申请人零售点单元内尚有零售点办理额度,引导申请人有序申请办理;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总量指导数95%但未达到100%的,列为潜在饱和区,发布黄色等级提示,提示申请人需理性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指导数100%的,列为限制经营区,发布红色等级提示,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十条 新设零售点与即存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总量指导数限制,可不受或放宽距离控制标准限制设置零售点:
(一)视力类、言语类、听力类、肢体类贰级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设零售点与即存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二)视力类、言语类、听力类、肢体类壹级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设零售点与即存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总量指导数控制标准限制: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经营场所位于小区建筑内,该小区其余建筑内未设置零售点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内部,未设置零售点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未设置零售点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四)大型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商业综合体,场内商铺或摊位数200户以上或实际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未设置零售点的,不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五)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常驻人员5000人以上,未设置零售点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六)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旅客日均人流量5000人以上,未设置零售点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七)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一个月内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八)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内部家庭成员间变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一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九)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一个月内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
(十)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发证机关辖区内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户数量不满3个的,受距离控制标准限制,如后续变更经营范围,须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距可供师生进出的出入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不满50米或50米以上但连通学校、幼儿园内外的场所;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六)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间距测量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行人道路通行规定;
(二)遵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原则,将间距测量的两个测量点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点分别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中,实地核查人员不能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间距中。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点、早教机构、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达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得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丹烟专〔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