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顺昌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在顺昌县辖区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有固定门牌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需配置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等设施),
要求一址一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顺昌县行政辖区内零售点设置以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公平公开、先后有序和信赖保护的原则进行,具体将根据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购买便利、城建规划等综合因素合理规划区域零售点布局,采取规划布局制定合理布局规划表(详见附表)。
第六条 顺昌县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社会形势、消费需求的变化,每半年对各片区规划数进行调整,并对外公示。
第七条 辖区各片区规划数达到上限时不再增设零售点。辖区新增零售点应同时符合合理布局规划表所在区域的规划户数及所在区域间距规定的标准。受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的区域,零售点达到饱和时不再增设零售点,按照“退一补一”的标准办理。
城区街道、巷、弄新增零售点,应与周围已设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的可通行距离。
乡镇所在地新增零售点,应与周围已设的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的可通行距离。
行政村(含自然村)新增零售点,应与周围已设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的可通行距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可不受本规定的间距的限制,但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户数的要求:
(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社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饭店、酒楼、茶楼、度假村(不含农家乐、采摘园等家庭农场性质的场所)、大中型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3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每递增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的可通行距离。在沿街店面对外经营的零售点按照所处区域参照第七条的规定。
(五)单层占地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连锁经营超市、便利店。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和火车站、汽车站的每个候车厅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九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存放化学物品、农药、化肥、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各进出通道口两边外侧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幼儿园各进出通道口两边外侧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未成年人密集活动区域范围内。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违章建筑或规划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四)简易搭盖或临时性的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奶亭、报刊亭等。
(五)自建住宅、居住小区、商住两用小区除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 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特殊区域、场所的已设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持证人可在原经营地址所在区域范围内申请新设零售点,不受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数的限制,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新设零售点必须是原持证人本人,申请新设零售点时间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持证人需原证注销后才可提出新办申请。
(三)原经营地址所在区域范围指:原经营地址在双溪街道城区片区内的区域范围指双溪街道城区片区的所有片区;原经营地址在乡镇所在地的区域范围指本乡镇所在地;原经营地址在双溪街道行政村及各乡镇行政村的区域范围指本行政村。
(四)申请新设零售点应符合所在区域间距规定的标准。间距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五)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区域、场所不得申请新设零售点。
第十一条 能够提供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残疾种类)、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为本人实际自主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可通行距离”是指按交通管理规则,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店面出入口的最近距离。
新设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间距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其经营场所所属证明核定。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可以是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标注的地址需与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址一证是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门牌号为依据;无门牌号的由申请人提供其经营场所所属证明为依据。
同一营业执照下,不同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均须单独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连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每个连锁店均须单独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溯及既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顺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的《顺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顺烟专〔2020〕4号)同时作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