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卷烟零售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瓯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建瓯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据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和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结合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建瓯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为有确切门牌地址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且与卧室等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的固定房屋,不含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共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保安室。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卷烟仓储情况如实说明。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勘验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条 建瓯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以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公平公开、受理在先和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具体将根据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购买便利、城市规划等综合因素,对卷烟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规划数的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建瓯市烟草专卖局不定期对规划数进行调整,并通过建瓯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六条 城区街道、巷、弄以及乡镇所在地街道按规划数且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七条 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按规划数量且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中小学校内及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
(二) 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 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四) 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娱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和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五) 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待拆迁建筑的;或者经营场所为尚未装修的毛坯房、无商品、无货架,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
(六) 被人民法院、政府社会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七)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者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 住宅小区、商住两用小区、写字楼除沿路第一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大型连锁超市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 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学生用品、婴幼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农资种子、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茶楼茶庄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持证人可在建瓯市辖区内申请变更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的限制,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申请变更必须是原持证人本人,申请时间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申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需符合第六、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军烈属等),申请变更为家庭经营,需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距离标准,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除第八条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情形有:
(一) 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为主的服务场所(不含农家乐、采摘园等家庭农场性质的娱乐场所),可在经营场所内部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 沿街单层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连锁经营超市、便利店;
(三) 以出租店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60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每一楼层内可设1个零售点;
(四)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重新申领办证;
(五)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六) 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除候车厅以外的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固定经营场所需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所有;
第十三条 能够提供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残疾种类)、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且为本人实际自主经营的,可享受一次距离标准放宽10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以及法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不含公摊面积)。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通行距离”是指按交通管理规则,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最近外墙。
新设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间距标准。
餐饮、度假村、酒店等对内经营的大中型娱乐服务场所不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参照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瓯市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建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瓯烟[2021]48号)同时作废。